四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政令第24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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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政令第24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