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以及《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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