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居民门诊个人负担,方便参保居民门诊就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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