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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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