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提高参保人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使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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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参保人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使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