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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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体系,切实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68号)和《鄂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鄂州政发(2000)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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