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伤残赔偿标准起纷争 法官主持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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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电 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户口却是农村居民,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计算伤亡赔偿费用?今天,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该案上诉人认为一审赔偿标准适用错误,受害人非城镇居民,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且没有把已经垫付的医疗款从中减去。
2012年9月21日晚,上诉人张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与骑着电动自行车的被上诉人李某相撞,李某在事故中受伤,属六级伤残,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后续生活需要安装假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由张某承担60%的损失,李某承担40%。保险公司承担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按照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18576元计算各项费用共计382531元,保险公司承担11万元,张某承担153518.6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中没有将自己在治疗李某时已经垫付的35040元减去,而且不应该按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为其损失的计算标准,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因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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