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保险市场成员的批准规则
(一)所有制 在竞争性市场模型项下是否对保险人的所有权归属予以限制,各国做法不一。一些国家禁止外国人(组织)享有本国保险公司的股份,或者对保险公司的本国所有权规定一个最低限额。 美国一半以上的州,禁止国家以任何方式对保险公司控股。但许多人对这种限制的适当性及其实际效果表示怀疑。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普遍允许银行和保险人相互持股。过去他们禁止这种做法,因为担心这样会影响公平竞争,而使无偿付能力的一方拖垮另一方。 (二)是否允许经营非保险业务 各国政府通常认为,出于谨慎性考虑,保险企业应当局限于保险业务本身。然而通过适当的监管,政府也可以允许保险人以控股方式拥有非保险类企业。 (三)产寿险是否分营 从保险人的风险转移、风险分摊、风险多样化和金融中介的作用来考虑,应当允许综合保险人的经营方式。所谓综合保险人,是指经授权可以承保寿险业务、也可以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人。 (四)申诉权 多数发达国家规定,若申请人满足了所有规定条件,就必须向其颁发执照。被拒绝的申请人可以就此提出申诉。申诉可以向法院提起,如在芬兰、德国、瑞士和美国。有的可以在行政法院提起,如澳大利亚。还有的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如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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