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购买的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应理赔损失
车主须知通过分期付款购买地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理赔时,却以 该车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购车人并不是被人 为由不予赔偿。近日,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会判决哪方为受害人赔偿呢? 2011年10月28日,周某通过分期付款地方式,购买了一辆轿车。周某与销售公司约定:在周某付清全部车款前,该公司保留该车辆地所有权,原告所购买地该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分期付款期间,周某必须通过该公司办理保险投保,保险费由周某承担。 2012年12月23日,周某驾驶该轿车与张某驾驶地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及三轮摩托车乘坐人乔某、陈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经舞阳县交警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周某负事故地全部责任。张某、乔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住院医疗费11222.82元。后经舞阳县交警队调解,周某与张某、乔某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张某、乔某地住院医疗费、误工费等21960.32元由周某承担,双方车损凭据支付,由周某承担。当天,周某赔付张某、乔某21960.32元。张某所驾驶地三轮摩托车车损经鉴定评估为705元,周某地轿车车损为12870元。 事故发生后,周某及时向某车险公司报案,但车险公司以购车人地车属于分期付款车,被保险人汽车销售公司并不承担责任,并且汽车销售公司也未受到任何损失,拒绝作出赔偿。无奈之下,周某将车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觉得,原告周某以分期付款地方式购买了车辆,在车款未全部付清之前,汽车销售公司保留该车辆地所有权,但保险费由周某承担,因此具有被保险人地实际地位,车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车险公司赔偿周某各项损失35477.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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