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机动货车无两证 不构成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因无证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的一贯做法是拒绝理赔。对商业险而言,因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的明确约定,所以,理赔中无争议。而对于交强险,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各家保险公司适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与索赔请求人一直存有争议,最终都要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而诉讼结果,保险公司大多败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核心在于营运车辆的驾驶人是否有从业资格证。作为业内人士,某车险江苏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营运车辆的使用性质决定其驾驶员的要求比一般车辆的高,所以交管部门要求营运车辆驾驶员除驾驶证外要取得营运从业资格证书。“保险公司在承保营运车辆时,在免赔责任中都会明确写明这一点,但有时候车主会存有侥幸心理,一旦真的发生事故才着急无法理赔,这其实是对车辆和自身安全的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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