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无证驾车亡 保险拒赔合理吗?
2012年1月27日20时40分,案外人李某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五华县城方向行驶至某县中坝镇松子下路段时,与廖某增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当时廖某增还搭乘廖某媚,造成廖某增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廖某媚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青驾车逃离现场。同年2月27日,河源市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青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增、廖某媚无责任。某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该保险条款第二、第四条规定了责任免除情形,其中第五点内容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该案在福田区法院一审时,案件焦点集中于:廖某增的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合约中的免责条款。法院认为,廖某增无证无照驾驶是事实,但并非是导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对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而是案外人李某青对此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廖某增的死亡不符合保险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福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某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履行20万元赔偿给付义务。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认为,《道路交通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两者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原则,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就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因此,赵波律师认为,该案中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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