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后驾驶员跳下车厢致人受伤 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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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停车后,驾驶员从车厢上跳下时致人受伤的案件,判决由侵权人直接承担责任,驳回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财产损失是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的前提。  而在本案中,并不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蒋某受伤并非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理由如下:  首先,保险车辆与蒋某受伤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李某在道路上逆向停车,在从车厢上跳下时未谨慎观察路面通行情况,与路过此地的蒋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了本起事故。李某未谨慎观察路面通行情况从车厢上跳下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是蒋某受伤的直接原因,蒋某所骑电动自行车与被保险机动车车辆本身并未发生碰撞,其受伤与被保险机动车本身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其次,李某停车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经验法则,在日常生活中,此种停车行为普遍存在,李某的停车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他人受伤,通常人们也不可能预见到此种停车会导致该种事故的发生。  综上,该起事故并不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应由侵权行为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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