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可义、武随善、武月彩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原告张可义、武随善、武月彩诉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可义、武随善、武月彩的共同代理人姚俊庚,受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王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8日10时在南乐县吴黄路7公里+700米处,刘振扩驾驶本人的豫JJL228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遇受害人武益臣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武益臣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22000元。  被告代理人当庭辩称,请求法院核实行车证及驾驶员身份,该车辆是否在保险公司投保。刘振扩是无证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追加刘振扩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8日10时在南乐县吴黄路7公里+700米处,该路段为南北方向沥青路面,宽9米,标有中心线。刘振扩无证驾驶豫JJL228号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遇武益臣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公路上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武益臣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武益臣驾车逃逸。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于2011年9月6日出具第1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振扩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武益臣无责任。刘振扩所驾豫JJL228号登记车主为武君丽,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11年11月4日止。该车辆在事故发生后,过户成豫JBK128,车主为徐振红,后又过户成冀D1E950,车主为王振生。武益臣与原告张可义是夫妻关系,原告武随善是其长子,武月彩是其女儿,武益臣出生于1946年11月29日,其所驾驶电动三轮车经濮阳市环球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其损失价值1800元,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武益臣在本次事故中被撞死亡,原告张可义、武随善、武月彩作为其近亲属应依法得到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财产保险 财产 机动车 保险 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