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车险反欺诈 还市场一片净土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5月29日,由唐山市保监局、唐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召开、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协办的“预防车险骗赔与依法合规减损座谈会”在唐山召开。  保监会在2012年、2013年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险反欺诈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是保监会推动反保险欺诈尤其是反车险欺诈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这次座谈会旨在就车险反欺诈工作进行研讨,是唐山保监分局结合唐山车险市场认真落实保监会有关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  河北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燕赵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骆孟波就《车险骗赔预防及减损》进行了主题发言,并对车险骗赔中可能涉及的骗赔人员、骗赔方式、项目和涉及的险种进行了分析,从政策、制度层面提出了预防车险骗赔和依法合规减损的建议,在骆孟波发言最后,特别介绍了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的近500起案件中带有规律性的经验和启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教授刘建军就国外特别是美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介绍。  某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理赔部主任陈志刚介绍说,随着车辆保有量的增多,出险率的上升,假事故现场越来越多,不法分子的手法越来越严密,做假的技能水平越来越高。他特别介绍说,随着今年节能减排政策的出台,唐山部分资源型企业发展形势不好,造成很多高档车流入二手车市场,二手车贩利用这些高档车来故意碰撞或损毁车辆,甚至形成了专业的高档二手车“骗保”团伙,分工明确,流程严谨,对保险公司的查勘理赔人员是巨大的挑战,无形中增加了成本支出和赔款支出。他建议说,保险公司与司法鉴定中心合作是开始,关键是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书在法律环境里的证据地位,法院的认可程度,应予以探讨。  骆孟波表示,司法鉴定报告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人的地位包括科学技术地位和法律地位两个方面,从科学地位来说,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从法律地位来说,接受鉴定委托后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在我国,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被定位为法官的科技助手。法律为了保证司法鉴定人所作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以及更好地参与诉讼,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与承担一定的义务。司法鉴定报告的法律地位和被认可需要整个司法环境的支持,他呼吁政府、司法部门包括公检法、政法委应给与支持,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仅从保险人或单纯的鉴定机构去争取呼吁是不行的,因为鉴定机构不是执法机关,它的主要职能是提供技术支持。  座谈会上,有代表介绍说,保险公司的查勘员对一些事故的现场追查情况不乐观,如误工证明、护理情况等都是公安机关或村委会所开具的,人情因素较多,包括伤残评定也存在对保险公司不利或不公的地方。另外,公估公司在定损过程中上报的配件是损坏、更换、还是可修复的依据并没有专业性,更多的还是依赖于4S店和修理厂。如果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能将事故的照片收集好,通过鉴定机构对更换的配件从碰撞力学上鉴定这个配件是好是坏,也就是对公估完或修复完的车辆进行重新鉴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有代表提出,现在有的保险公估公司结合修理厂、二手车贩在制假方面给保险公司造成相当大的损害,出现了公估公司到4S店做广告,鼓动车主出险后不找保险公司报案,直接找公估人员定损,车主拿了报告直接去法院起诉,部分公估公司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名誉。  唐山保监局局长陶孟麟表示,现在唐山有保险公估公司包括外埠驻点的公估人员曾经被保险公司举报,确实涉及误导或劝导保险消费者出事故不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报案,而是直接让公估公司查勘定损,并随意扩大损失范围,任意提高配件价格,消费者取得公估报告后,直接到法院起诉,此类案件保险公司基本无胜诉可能。公估公司与保险公司一样,都是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的具有资质的机构,所出具的公估报告可以为法院所采信,但针对部分公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各保险主体公司如果发现,收集证据,立即举报,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启动,保险监管机关将重拳出击,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保险中介市场环境。  陶孟麟在总结发言中认为,当前做好反车险欺诈工作非常有意义,首先是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据统计,保险业每年因欺诈造成的损失占各类赔付的10%-30%。车险假赔案扩大了保险赔付支出,增加了保险公司成本,变相抬高了保险产品价格,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反车险欺诈有利于挤压赔付中的“水分”,还原保险产品的真实价格,保证保险消费者获得合法的风险保障。其次,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反欺诈工作涉及公司承保、核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业务流程以及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等各环节。做好反欺诈工作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内控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信息化程度,实现“人防”与“技防”的较好结合。第三,反欺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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