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C1照开摩托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可追偿
C1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包括摩托车,驾驶人持C1照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驾驶人追偿。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3日,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步行的纪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纪某某受伤。张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较大,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纪某某将张某某、保险公司诉至事发地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纪某某各项损失合计42300元。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张某某追偿赔偿款42300元未果,双方产生纠纷。 庭审观点 原告保险公司诉称:2013年6月23日,被告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步行的纪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纪某某受伤。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纪某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纪某某各项损失计42300元。现保险公司已履行赔偿责任,因被告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未取得驾驶资格,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获得法定追偿权,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赔偿款42300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其持有C1驾照,因为小车和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而其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只能算是使用对象错误,但不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追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被告张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其准驾车型中不包括二轮摩托车,其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遂判决被告张某某偿还保险公司赔偿款42300元。 案件解析 一、持C1照驾驶摩托车属“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一载明C1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以及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其准驾车型中不包括摩托车。毫无疑问,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就像本案被告张某某一样,有不少人有这样错误的认识,认为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就可以驾驶摩托车,从而为发生事故后产生理赔纠纷埋下隐患。其实在保险业实践中,早在2007年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就明确指出: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二、“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也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被告张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张某某主张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