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正式实施
4月1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4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起付标准为8400元,超出的自付费用,按比例分三段累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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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4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起付标准为8400元,超出的自付费用,按比例分三段累进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