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每次对50元以上的部分按80%给付保险金。保险期满,治疗未结束,继续享受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以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发生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障计划或其它商业医疗保障计划或其它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备注投保年龄:16周岁-65周岁保险期限:1年交费方式:一次性产品特色提供不同行业工种的意外医疗保障保费低廉,保障充分。涵盖意外所致的门诊、住院医疗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