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诊疗费(对医疗机构)审核拨付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办理部门:市劳动保险办生育福利处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福州路8号2楼

办理时间:

法定依据:

1、《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2、《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通知》(青劳社[2003]13号)

3、《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4]59号)

申请材料:

1、《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单》(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

2、《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汇总表》。

给付程序:

1、初审:业务人员对医疗服务机构报送的书面材料与网上信息进行对照审核,与医疗服务机构网上结算信息一致的审核通过,做核定业务处理。

2、复审:处长对初审人员审核业务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进行网上审批。

3、拨付:打印拨付明细表报分管主任签字审批后,报财务处进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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