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对5—6级伤残待遇是怎么规定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上海市工伤保险对5—6级伤残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第(2)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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