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如何上调的,领取期限是什么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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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上调

《省失业保险规定》已于今年7月1日颁布施行。记者近日获悉,市政府日前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职工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失业人员连续缴费时间不满1年,但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缴费时间按1年计算。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不足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4.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在跨统筹地区发生工作变动其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失业(含不满一年失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根据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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