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生育医疗费用核准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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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其他城市发生的生育医疗保险住院分娩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备齐以下资料向所属社保局提出审核报销申请,由所属社保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申请材料

(一)基本资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3、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深圳开记工行、建行、农行、中行)

(二)补充资料

1、报销市外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需补充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所属参保单位证明、孕产妇手册或孕检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报销市外分娩住院医疗费用需补充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所属参保单位证明、孕产妇手册或孕检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首次入院记录、医嘱单、剖腹产提供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3、报销市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需补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计划生育证明(限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首次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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