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育保险的待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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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育保险参保方法及待遇

一、参保办法

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由地税部门负责。

(一)参保对象:城镇各类企业的全体职工。

(二)缴费费率: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职工月缴费工资应按实且在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

(三)应交材料: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③职工工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④上年度劳动统计年报表、财务年报表。

二、生育待遇

缴费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参保职工符合我省计生规定生育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待遇

1、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规定发给生育津贴。

①以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发给3个月的生育津贴。

②难产的增发半个月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发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③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发给半个月至1个月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发给相当42天的生育津贴。

④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职工、失业前在原单位有参保可发给相当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2、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二)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配偶因没有工作等原因,不属参保对象而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后,由生育保险基金发给相当于上述女职工生育津贴50%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三)缴费不满一年及没有参保的职工、其生育待遇按上述规定由所在单位支付。

(四)应交材料:

1、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证原件;

2、医院医疗发票原件、医嘱单和费用结算汇总清单;

3、男职工配偶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就业情况证明。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凭证材料。

三、法律责任:

(一)省、市文件有关规定:

1、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应补缴所欠金额及利息,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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