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保险的报销期限是多久,生育保险的报销期限规定
生育保险补偿指的是什么意思呢?据悉生育保险补偿是指生育保险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的补充行为:
1、生育保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计划生育业务的实施。
2、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生育(流产)时仍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各城市对生育保险报销期限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局或查询当地生育保险管理办法,重点了解生育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的报销知识。
案例: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期限
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未婚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申报截止时限为次年1月20日;
3)持外地生育服务证者,需到本市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换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4)稽留流产、不全流产、完全流产、清宫术不属于生育险范畴,当次费用按照基本医疗费用申报;之前相关门诊检查费按生育保险的产前检查申报。
根据《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以下简称女职)生育或者引、流产,每月5—25日参保单位应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女职工的引、流产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以下简称《生表一》)一式两份报送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填写《申领生育津贴所需材料告知书》(表样附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基本信息的登记,且将系统生成的申领生育津贴次序号填入《生表一》,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女职工基本生育资料发生变化,影响了她们享受的生育津贴。每月5月至25日,参保单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理赔待遇人员信息变更表》,报社保经济(代理)机构业务岗。经办机构业务岗审核资料后,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社保出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