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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

哪些人员可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

一次性补缴业务类型分别有以下五种,现为我省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
一、企业未参保人员。现为广东省籍,至2011年7月1日起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纳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二、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
三、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穗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不包括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宗教教职人员。2012年2月前已年满60周岁且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我省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按照属地原则,一次性缴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继续缴费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五)

一、文件依据:粤人社发〔2011〕37号二、适用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一)男年满65 周岁,女年满60 周岁。(二)1998年6 月30 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 年及以上。(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三、申报地:继续缴费地四、缴费年限: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五、补缴基数:按省平基数,年递增5%六、补缴比例:20%七、补缴待遇: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一次性趸缴年限与趸缴前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有关规定后可申领待遇,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具体办法按粤府[2006]9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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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

凡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补缴。一、文件依据:粤人社发[2011]193号二、适用范围:凡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三、补缴条件: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相当于男在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在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四、申报地:原单位所在地五、补缴年限:原则上根据申请人在城镇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低于15年的,可自愿选择按15年缴费。六、补缴基数:2408-13404(自行选择)七、补缴比例:20%(个人账户8%,统筹基金12%)八、补缴待遇:缴清全部费用后按有关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缴费指数等于缴费基数除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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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工作的通知

南区社区各居民户:
为配合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2015年2月11日至12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二、办理地点:南区行政服务中心
三、携带资料
1、《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原件和本人页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参保人正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银行帐户原件
四、其他补缴事项
参保人须在3月31日前存足保费,逾期扔因扣费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不能成功扣费的,视同本人放弃本次补缴。如果在2015年3月31日前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并缴清费用的,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可从2014年8月起补发。 咨询电话:95500

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四)

一、文件依据:粤民宗发 [2012]21号、粤民宗发 [2012]45号。二、适用范围:2012年2月前已年满60周岁且仍在广东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广东省户籍宗教教职人员。三、申报地:所在宗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的对应统筹地区,在省内跨两个以上统筹区的,可自行选择基本一个统筹区办理。四、缴费年限:1.缴费年限从参保之月起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参保前担任宗教教职人员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2.60周岁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五、补缴基数:2408元-13404元 (自行选择,截至2015年7月)六、补缴比例:20%七、补缴待遇: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按粤府[2006]9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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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可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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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未参保人员。现为广东省籍,至2011年7月1日起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纳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二、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
三、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穗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不包括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宗教教职人员。2012年2月前已年满60周岁且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我省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按照属地原则,一次性缴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继续缴费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关于禅城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和待遇核定工作的通告

禅城区城乡居民: 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文件的通知》(佛禅府〔2015〕56号),禅城区于即日起开始办理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一次性补缴业务,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缴对象正在我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申请一次性补缴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标准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以下缴费档次中的一个进行一次性补缴(只能补缴一次):每年360元、480元、600元、720元、840元、960元6个档次。
三、待遇核发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于2015年9月30日(含本日)前缴清费用的,其重核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最早可从2014年8月起计发;于2015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缴清费用的,其重核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计发。
四、所需资料1、填写《禅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申请审核表》;2、核对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代办的还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核对申请人本人的佛山市内农业银行存折(借记卡必须提供存取款业务回单,回单上显示卡主姓名)的原件,收复印件(领取待遇存折已经是农业银行的居民无需提供)。
五、办理地点属于城镇居民的由本人带齐以上的资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分局窗口申请办理;属于村民的交由村委会统一代办,村委会收齐村民以上的资料并提交汇总表到镇街所属的社保分局窗口统一办理。
六、统一咨询电话:88881200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8月5日各镇街所属社保分局联系地址名 称 地 址祖庙分局禅城区朝安北路25号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张槎分局禅城区张槎三路2号张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石湾镇分局禅城区惠景路17号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南庄分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北座四楼

禅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并重核待遇常见问题

市民本次补缴,是大社保(职工养老保险)放宽政策吗?不是。职工养老保险目前没有新的补缴政策。
本次补缴政策属居民养老保险(即原新农保)的范畴。社保基金管理局市民哪些人可以补缴?正在我区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居民,可以在9月20日前申请补缴;今后才达到条件申领居民养老保险金的,只能在申领前按本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
社保基金管理局市民补缴的年限怎样确定的?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最多可以补缴15年。如果在退休前没有缴费年限的,可以补缴15年;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就在15年中扣减,例如:已有3年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最多可以申请一次性补12年的养老保险费。
社保基金管理局市民9月后才去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能补发养老金吗?不能。文件规定只有在9月底前缴清补缴费的,才可以补发待遇(最早可从2014年8月起计发)。由于银行托收扣费耗时较长,为保证9月底前能缴清补缴费,农村居民须于8月31日前到所属村委会申请,城镇居民须于9月15日前到户籍所属镇街社保分局申请,并在申请补缴当日起3天内内存足相应的补缴款项到扣费帐号中备扣,如由于余额不足导致不能成功扣缴的,视同本人放弃补缴。
社保基金管理局市民已申请了办理补缴,扣费成功之后后悔了,想再申请按其他档次的标准补缴可以吗?不可以。符合条件办理补缴的城乡居民只允许补缴一次,扣费成功后的次月重核养老待遇;以后不能再重复办理补缴及核定待遇。社保基金管理局市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是怎样构成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发放直至居民终老。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负担,标准统一并会适时调整,当前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是155元/月。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档次、计发月数及核发待遇的年龄等决定。
社保基金管理局市民补缴后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算?补缴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补缴保险费+原来个帐储存额)÷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以缴清费用当月本人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为对应标准(向前补发至2014年8月的,以2014年7月的年龄为对应标准),各年龄段计发月数详细见下表,居民可对应自己年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具体计算补缴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社保基金管理局市民补缴的年限享受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吗?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此种补贴。佛山市的政策规定: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5年的,其在我市按期连续缴费的年限(含延缴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故只有连续缴费的年限,才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例如参保人从2010年1月起逐月缴费至2013年12月共四年,现已享受待遇并一次性补缴满15年,因为之前有连续缴费的4年,因此可以计发4元的基础养老金补贴。
社保基金管理局市民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了怎么办?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时间超了计发月数的,由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至参保人终老(即个人账户养老金由财政补贴继续发放)。社保基金管理局市民领取养老金期间去世的怎么办?需在两个月内向村委会或社保部门申报。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
另外,社保基金还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社保基金管理局市民今次办理一次性补缴“有数为”吗?本次补缴的金额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金额以养老金的方式按月返还给退休人员。今次补缴支出的费用“回本”时间约是你对应的计发月数时间,之后发放的养老金全额由政府承担;万一在计发月数的期间内去世的,个人帐户的余额可以继承。
由于“只赚不赔”,因此建议符合条件的居民要么不补(例如年纪特别大的),要么就以最高档的标准(960元/年)补缴。
例子1:李某,原居保按期连续缴费3年,原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1260元,现按960元/年的标准一次性补缴12年,合计缴费年限15年,现年62岁(2014年7月时是61岁),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为132,补缴后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为:1基础养老金155元2重核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1260元+960元/年×12年)÷132=96.82元3基础养老金补贴1元×3年=3元合计155+96.82+3=254.82元其中从2014年8月到2015年9月每月补发金额为96.82元。
例子2:张某,现年72岁,现按960元/年的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为56,补缴后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为:1基础养老金155元2重核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960元/年×15年÷56个月=257.14元合计155+257.14=412.14元其中从2014年8月到2015年9月每月补发金额为257.14元。更多资讯尽在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