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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青海省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有望年内出台

农民工是流动最大的一个社会群体,哪里有钱赚就去哪里。许多农民工因病或者年龄问题,无法继续打工,也没有能力继续缴纳养老费用,累计的缴费年限也不满15年,如何才能解决这类人群的养老问题,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转移政策何时才能实现?1月28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转移政策有望今年出台。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包括农民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收入的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
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草拟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并于去年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险]河北唐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解读

河北唐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解读 唐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河北唐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在唐山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后怎么办? 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来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同时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3000元)。

贵州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近日来有很多职工电话咨询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大家虽然知道跳槽以后养老保险可以转移,但是不知道具体的事项。保险网将为您详细讲述贵州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请本人或单位经办人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所需资料如下:

a、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原件(由原参保单位出具,加盖公章);

b、解除劳动合同文件或商调函复印件。

2、请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若符合转移条件,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请本人或单位经办人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料如下:

a、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由参保单位出具,加盖公章,具体见附表);

b、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c、劳动合同或调令。

2、若符合转移条件,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接转移接续业务。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发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省外转入还需核查转移资金是否到账)确认无误后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有关四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有哪些?

为了保障城镇施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保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四川政府特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提出以下办法。保险网将为大家详细讲述四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办法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跨省流动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川省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与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由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省内新就业地,未重新就业的转移至省内户籍地,省内户籍地或省内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一般账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与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原省本级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省内户籍地,由省内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临时建账人员死亡的,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待遇领取地,其遗属在待遇领取地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若参保人员只有临时账户,则由最后一个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归集临时账户,并一次性支付临时建账人员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山东莱芜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新办法

军人退役后养老保险有无补助?补助比例为多少?关系该如何转接?近日,记者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了解到,总后勤部近日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的转移接续办法作出调整和规范。
根据《通知》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对转业到企业工作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据介绍,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除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仍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对此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原有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执行。

青海省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有望年内出台

农民工是流动最大的一个社会群体,哪里有钱赚就去哪里。许多农民工因病或者年龄问题,无法继续打工,也没有能力继续缴纳养老费用,累计的缴费年限也不满15年,如何才能解决这类人群的养老问题,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转移政策何时才能实现?1月28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转移政策有望今年出台。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包括农民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收入的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
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草拟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并于去年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出台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外地养老保险关系无法在我省各个统筹区转移的问题今后将得到有效解决。省政府办公厅昨天转发了《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从即日起,符合规定的企业参保人员、农民工以及随军家属等均可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的转接手续。
根据办法,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与流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在最后一个转入地办理退休时,必须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符合当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并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与此同时,该办法对进城务工参保的农村居民、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进城务工参保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异地重新就业的,应转移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军队或重新转回地方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保险]河北唐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解读

河北唐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解读 唐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河北唐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在唐山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后怎么办? 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来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同时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