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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新政策

企业养老保险新政策更好保障民众生活 还退休人员一个美好的生活

保险已经成为了社会的一种保障工具了,人的生活是无法长久保持在一个稳定的状态,因而我们会随时遇到一些不如意的事情,因而很多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都会通过购买保险来获取收益的,而现在企业养老保险的存在就能够很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了。毕竟对于老年人来讲,随着年龄的增加,他们的工作能力就越来越低了,而生活还是要继续进行着,因而要想让老年人得到一个最好的照顾就需要通过购买企业养老保险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了。通过相关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规定,老年人就能够享受到企业养老保险所带来的众多福利了。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规定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8%,最高的是不能超过平均工资的300%,最低是60%,企业职工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去执行相关程序才能够享受到企业养老保险的福利。而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讲,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规定则是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而且全部都是由个人来缴纳,这与上面的企业职工又是有着不同的,因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规定还是要根据老年人所处在的环境中进行设定的,只要是满足了相应的规定才能够得到福利的保障,这些都是需要投保人所知道的信息。严格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规定才能够得到最好的保障,而现在随着年龄的增加,很多老年人也开始要接触到这个规定了,能够很好地进入这个保险规定就能够让自己日后的生活得到更加好的保障,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老有所依了。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规定是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来执行制定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日后生活了。如今通过优质的服务为广大的投保人带来一个很好的企业养老保险的服务,这样就能够让人们的生活更加舒心。用最佳的状态让人们得到最好的享受。老年人只有在这样一种企业养老保险中才能够看到更加多的希望。

2016年哈尔滨企业养老保险新政策:通过网上自行申报

哈尔滨市社保局近日开通了企业养老保险网上办公系统,参保企业或职工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业务的申报和相关信息查询。据悉,自2016年7月1日起,全市参保企业必须通过网上办公系统办理相关养老保险业务,包括职工参保登记工资申报单位缴费确认人员信息修改等16个大项。还未开通网上办公的参保企业,可以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或到开发区千山路1号省厅信息中心办理网上办公系统的注册和开通,以免影响7月1日后办理各项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目前,网上办公系统暂不能办理的业务仍可到哈市社保局及各区分局窗口办理。另外,自2016年12月1日起,哈市社保局及各区分局不再受理参保企业2017年年报的申报工作,全部改由企业通过网上办公系统自行申报。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沈阳养老保险有什么新政策?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缴费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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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今年开始,沈阳市劳动部门对不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收取滞纳金、对企业缴费比例下调一个百分点以及有关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一系列重要举措使企业和个人对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重新了解和认识。

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缴费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

按照现行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

个体从业人员按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是指社保年度,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月缴费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如何确定?

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为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9%,企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上月个人工资收入的8%。

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如何确定?

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0%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10%缴纳,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个人和企业通过何种方式交纳养老保险?

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企业职工个人缴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个体从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区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及银行代扣缴费手续。个体工商户到从业所在区、县(市)养老保险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自由职业者及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持工商银行结算存折(预存金额不低于三个月应缴额)、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人员持停保证明,到户口所在区街道办事处办理接续手续及银行代扣手续,失业前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后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缴费满15年后可否中断缴费?

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但是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脱产学习、请长假职工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以及请长假的职工,其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

河南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就越高;个体户正常参保可享受和企业退休职工同等待遇的养老金……6月7日,《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布。这一新政策将从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记者采访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刘义庆,请他对新政策做一梳理解读。
个体户享受养老金和企业职工一样今后,河南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只要正常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就可享受到和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同等待遇的养老金。“其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比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低8%,但两者的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相同的。”刘义庆说,这是新政策中的一个“亮点”,目的是从政策上给灵活就业者以倾斜,鼓励他们参保。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待遇越高政策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刘义庆解释说,新办法看似复杂,其目的是强调了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待遇越高,鼓励参保人员不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另外,新政策还规定,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这样调整的结果是待遇结构发生了变化,但待遇水平不会降低。”刘义庆说。女性参保人员可自选退休年龄新政策规定,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本人可选择在50到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
另外,如果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个人也可自愿选择向后延长缴费年限,但最多不超过5年。“4050”人员享受政府养老补贴新政策规定,7月1日起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已就业的“4050”人员只要参加养老保险,政府将出钱给其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此外,已停产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郑州市每人每月可拿到220元。

湖南省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据介绍,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2006年按3%起步做实,以后每年提高做实一个百分点至5%。今后,视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财政收入的状况,再决定是否继续提高做实比例。
据了解,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一、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二、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三、2005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另悉,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台山市实施养老保险“缴十延五”新政策 非企业职工也能参保

为扩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今年台山实施利于居民参保的“缴十延五”缴费办法,扩大受惠面。
根据江门市统一下达的“缴十延五”参保缴费办法,台山市户籍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户口本可到户籍所属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同时,属台山市户籍且2013年12月31日前年龄为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城乡人员,凭身份证、户口本可到户籍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人经济能力申请办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0年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和原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0年。
个人一次性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为2013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比例为20%。按上述办法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应按规定继续参保。未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缴费,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标准执行。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可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实施时间至2013年12月20日止。根据“缴十延五”办法,个人一次性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为2013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1715元,缴费比例为20%,即2013年一次性缴十年费用为41160元;“延五”费用按照当期缴费基数下限,比例为20%,其中,2013年社保年度年缴费额为4761.6元。
按照办法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经测算,首次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标准为:退休年龄50周岁,月养老金标准为594元;退休年龄55周岁,月养老金标准为613元;退休年龄60周岁,月养老金标准为647元;退休年龄65岁,月养老金标准为718元。百峰网为您提供最新最快的台山资讯,关注百峰网,收看收听海内外台山人台山事!

辽宁省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新政策界定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8个方面的问题。对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满15年,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
《通知》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省辖市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与企业职工同等条件办理病退。
《通知》规定,上述人员达到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过去在企业曾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达到规定条件的,在缴纳基本养老期间达到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年龄的,也可办理退休。
《通知》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是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要求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时,凡1992年底前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按1年零3个月计算;从事其它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按1年零6个月计算,折算的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含5年)。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缴费年限不满15年,享受不到养老待遇的问题得到解决。
《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办理退休。继续缴费期间不得以趸缴及一次性追补缴方式使缴费年限增加到15年而办理退休。2004年1月1日后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女性退休年龄延长至55周岁,《通知》规定,今后参保的非企业职工中的女性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从1993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因占地招用的职工(经市劳动部门批准),缴费不满15年,无法办理退休问题得到解决。
《通知》规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起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因占地招用(经地方政府批准)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即可申请办理退休。”辽劳社函(2004)53号对这一条补充:“如本人申请,可同意其一次性补缴(以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应缴费的金额),在缴满15年后,可办理退休手续,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知》规定,从未参保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工龄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事转企的职工在过渡期内退休待遇计算方法。事转企前参加工作的原编制内在册职工,转企后5年内达到退休条件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省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为保证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过渡,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计算的待遇,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所在地区事业单位统筹项目计算待遇的差额部分(简称“待遇差”),采取分年按不同比例如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新政策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明确可以补缴的三类人员,其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费。该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三类人员包括: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费;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 统账结合 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