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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新聘人员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新聘人员相关经费安排工作,并负责事业单位新聘人员资金监管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事业单位新聘人员有关事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的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第六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照我市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是指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单位为保障其退休待遇所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加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包括全国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超出基础性绩效工资 70% 30%的部分不计入职业年金缴费基数。 本条之年度是指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每年7月调整。当年7月至次年6月之间入职参加职业年金的,以本人起薪之月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职业年金月缴费基数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缴费比例为8%;月缴费基数达到或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缴费比例为9%。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月工资总额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倍数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缴费比例的,统一在每年7月进行。 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职业年金缴费列入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由单位全额缴交,并按月划拨至参加人员职业年金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领取职业年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一次或定期领取,直至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 出国定居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死亡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未达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的,不得提前领取。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在聘任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奖励一定数额的职业年金,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所需经费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以其获得称号当月应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20倍的职业年金; 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以其获得称号当月应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10倍的职业年金。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因被立案调查等原因暂停发放工资的,职业年金同时暂停缴交。经调查未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补缴职业年金;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不予补缴。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按照原缴交渠道收回: 离开我市事业单位,在我市机关单位退休并享受委任制公务员退休保障待遇的; 离开我市,在异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并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保障待遇的; 因在我市事业单位聘用期间的行为受到开除处分或被判处刑罚的。
第十四条 职业年金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管理。 受托人应当委托专业投资运营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有关投资运营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在原工作单位参加过企业年金计划的,可以将其原企业年金账户中的资金转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可以将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年金账户;若未就业或虽已就业但新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离开我市事业单位到异地工作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我市事业单位新聘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暂不执行本办法。 由我市首次接收并安置在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军转干部; 原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未实行制度改革的人员,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 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本市委任制公务员; 直接交流到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本市机关使用工勤编制的人员。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自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后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前款人员进入我市事业单位之前已参加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可相应转移接续;未参加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其在进入我市事业单位之前工作的年限不计为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补缴年限。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中,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单位缴交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财政核拨补助、定向补助单位的单位缴交部分,根据不同公益事业单位的特点,按照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规定予以分类明确,相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单位缴交部分按原经费渠道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进入我市事业单位且聘用在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的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25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3年后河南常住人口达9750万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完善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发布。
规划提出,2015年,我省常住人口目标为9750万,城镇化率达到48%以上。
成就2010年,我省户籍人口超亿城镇化率38.8%规划显示,“十一五”时期,我省妇女总和生育率保持在1.65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截至2010年年底我省户籍人口超过1亿人,常住总人口为9405万人。同时,我省的人口城镇化水平继续提高,城镇化率从2006年的32.5%提高到2010年的38.8%。据统计,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省累计少生人口3000多万人,人口总量达到1亿人的时间推迟了13年。
此外,人口数量的控制,为人均收入的增加提供了可能。“十一五”期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5年的8668元提高到2010年的1593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2005年的2871元提高到2010的5524元。
人口2015年末我省常住人口控制在9750万“十二五”期间,我省将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为此,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的人口发展目标。其中,人口数量方面,低生育水平将保持稳定,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1%。以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5年年末常住人口为9750万左右(不包括人口机械增长)。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15岁以上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3年以上,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3年以上。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65%。和8%。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4.5/10万以下,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降低,居民人均预期寿命达到或接近74岁。
“十二五”期间,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得到有效改善,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至115以下。城建郑州建成区人口将超400万在人口优化发展的同时,我省将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同时构建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地区中心城市、中小城市、中心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相促进的五级城乡体系。
“十二五”期间,我省城镇化率达到48%以上,有序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并逐步向中原城市群聚集,人口空间分布趋于合理。其中,将继续加快中原城市群联动发展,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推动人口向中原城市群集聚,力争到2015年,中心城市全部进入大城市行列,基础条件好的成为特大城市。2015年,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人口达到400万以上,成为全国区域性中心城市。此外,将加快推进郑汴、洛阳、焦作、平原、许昌、漯河、南阳、平顶山等新区建设,带动人口集聚,其中2015年郑汴新区人口达到270万,洛阳新区人口达到110万。养老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完善规划显示,“十二五”期间,我省人口年龄结构处于发展“红利期”,劳动力(15~64岁)人口持续增加,2015年达到7500万人左右,此后人口负担系数在经历40多年下降后开始上升。
统计显示,我省老龄人口数量大,老龄化速度逐步加快。1949~1958年第一次生育高峰出生人口相继进入老年,到2015年,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579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5.7%。
为应对这一挑战,我省将加快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我省将逐步把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补贴保障范围,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同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不断提高补助标准。
此外,对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以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同时,还将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和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高社区服务和机构养老能力,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

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覆盖面

7月17日,从人社厅2014年上半年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了解到,今年全区各级人社部门切实落实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全覆盖的任务要求,努力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覆盖面,目前已完成年度扩面任务的107.2%。
据了解,我区今年上半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顺利推进,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在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的同时,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与重特大疾病的保障能力也均有提高。按照国家部署,我区再次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月人均增加191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也已全面开展,12个医保统筹地区出台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其中5个地区已开始兑现大病保险待遇。
同时,我区还继续强化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进一步规范了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会计核算工作,完成了全区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截至今年6月底全区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215.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0%。加快发行和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截至6月底,发放第二代社会保障卡250.9万张。

山东潍坊加强建筑业养老保障金管理

笔者从山东省潍坊市建工处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管理,切实维护建筑企业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山东省潍坊市多方协调,齐抓共管,使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拨付工作得到有力保障。
该市2010年全年收缴额达到3.4亿元,居山东省前三位,拨付施工企业补贴2.3亿元。2010年,该市加大了养老保障金管理力度。潍坊市建工处扎实开展了养老保障金管理年活动,确保养老保障金收缴拨付健康安全运行。潍坊市建工处还参与全市建筑市场大检查,下达养老保障金催缴通知单18份,遏制了养老保障金收缴的“跑、冒、滴、漏”等行为。他们还积极协调审批办、招标投标、质监安监、房管等有关部门,多个关口共同把关,确保养老保障金收缴到位。该市建管部门还积极探索养老保障金拨付的新措施。
面对新形势,全力支持房地产开发与建筑业协调、平衡、健康发展,对部分开发与建筑为一体的企业,采取先交后返、即缴即拨的办法,既保证养老保障金收缴又维护了企业的根本利益。截止到目前,该市已无百万元以上的欠保建筑企业。该市特事特办,对重点工程项目采取上门服务,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把首付标准降至最低,促使建设项目早落实、早开工。

日照市28万被征农民都有了养老保障

去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被日照市委、市政府列入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2月2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目前,全市28万被征农民都有了养老保障。在此过程中,日照市将整个参保工作具体划分为安排部署、宣传发动、保费收缴、督查总结四阶段,明确各阶段主要任务和完成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日照市进行了“拉网式”集中资格认定,实现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选择参保类型不更改。通过加强与合作金融机构协作,日照市创新贷款政策,对缴费确有困难,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后仍无能力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协调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农户小额贷款,给予每人最高5万元、期限10年的无担保、无抵押贷款,执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据统计,目前,全市28万被征地农民已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其中18万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11.5万、自行按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2.9万和已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3.6万;其他人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和准入退出机制

4月14日,从2014年日照市卫生工作会议上获悉,日照市将建立“进有标准、退有保障、老有所养”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和准入退出机制,年内全市各区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
?据悉,全市已为2413名乡村医生办理了养老保险,已有556名60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按月领取养老金,并有311名乡村医生按照新机制进入乡村医生队伍。2013年,乡村医生准入退出机制初步建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网底得到进一步夯实。2014年将建立新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进有标准、退有保障、老有所养”。?
?据统计,2013年日照市卫生局组织全市4000余名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强化培训,家庭医生式服务共签约社区家庭3.53万户,服务人口10.55万人,村卫生室签约率达到92.85%。今年还要继续为19000名农村孕产妇提供住院分娩补助和叶酸补服,完成14000名农村妇女宫颈癌筛查和4000名乳腺癌筛查任务,继续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今年还将启动乡镇卫生院和诊所标准化建设,中心卫生院达标率达到80%以上。

宁波象山县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

昨天(5月10日)早上,宁波象山县墙头镇塔岭村的王大爷起早去银行取养老金,发现,自己的账户比往常多了35元钱,这让王大爷惊喜不已。原来,从2012年5月1日起,象山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有所调整,每位待遇享受人员每月可增加养老金35元。
记者从象山县社保中心了解到,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1档470元/月,2档420元/月,3档370元/月,4档330元/月,5档280元/月。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年龄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为1档55160元,2档39620元,3档23980元,4档16790元,5档1080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被征地人员调整后缴费标准也相应改变,详情可以询问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5月1日起,宁波象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8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00元。对按象政发【2009】178号规定参保缴费的人员,除叠加享受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和享受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外,另予增发每月15元。另外,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目前调整为补助一次性丧葬费2000元。

河南省郑州市政协委员建议关爱失独家庭应从心理安慰和养老保障入手

近日,郑州市政协委员陈书策、刘清江在联名提交的《关于关爱失独家庭的建议》的提案中提出,政府要尽快出台政策,从经济扶持、心理慰藉、养老保障等方面对失独家庭给予帮助。
提案建议,要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或领养,对于有再生育意愿和能力的失独家庭,计生部门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提供各种服务;对有领养意愿的失独家庭,民政部门要优先提供收养机会,并提供相关服务。要适度提高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对失独家庭的扶助金标准应结合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要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心理疏导工作,以社区为平台,组织或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关心关爱失独家庭,给予心理干预,加强心理疏导服务。
此外,还要高度重视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适时建立失独家庭养老院,提供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