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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分别概括地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并总结实践经验有所发展。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考虑到这个实际,本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作更为具体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

第一,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三)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

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四)失业保险待遇

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

第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五)生育保险待遇

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一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是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哪年实施,什么是社会保险

问:社会保险法哪年实施?

专家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囊括了社会保险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覆盖人群、权利义务、基金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

在了解“社会保险法哪年实施?”之后,不妨再看一下《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法全文》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社保查询】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法》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社会保险法》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社会保险法》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是: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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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其中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转移等都做了规定,以下就针对新社会保险法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并做了详细的解答。

1.《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2.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3.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社会保险法草案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动态。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2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内容做了规范。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明确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为了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据介绍,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险体系。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养老保险1.97亿、失业保险1.15亿、医疗保险1.89亿、工伤保险1.15亿、生育保险0.73亿。

按照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单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单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国家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城务工农民参加社会保险

据劳动保障部介绍,从1992年开始,我国就在农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全国已有1900个县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5000多万农民参保,300多万参保的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有17个省针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出台了相关文件,全国已有1000万被征地农民参加了社会保险。到今年7月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7.2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3%,到明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覆盖全国。

考虑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正处于试点阶段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规定,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出。

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将《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没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基本养老保险的兼职职工和其他灵活的职工,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上述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在我们参加养老保险之后,我们还需要注意如何领取到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致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病残津贴;被保险人因病、非工作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失业保险也是社会保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其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2%,与城镇职工缴费标准一致。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照1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2%的比例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医疗待遇、计算缴费年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你了解吗

根据国家和城市的有关规定,对执行《社会保险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工人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没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基本养老保险的兼职职工和其他灵活的职工,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上述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在我们参加养老保险之后,我们还需要注意如何领取到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致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病残津贴;被保险人因病、非工作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失业保险也是社会保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其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2%,与城镇职工缴费标准一致。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照1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2%的比例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医疗待遇、计算缴费年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一是妥善解决了缴费不满十五年的情况。

现在一部分因企业改制断保或外出务工未保的大龄职工,都面临无法缴费满十五年的情况,这影响到了职工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职工是企业的灵魂,缴费不足不能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职工利益,也让企业面临两难选择,现在有了妥善的解决方案,能有效保障职工利益,增强职工凝聚力,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伤残情况的规范。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是一个大的改变,在现行的规定中在职参保职工这部分是由企业承担的,现在转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降低了企业负担,保障了职工权益,是一大进步。希望各省尽快修订现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保持与社会保险法的衔接。

三是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不缴费。

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后的医保缴费问题,是职工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对企业而言企业已经承担了在职时的缴费义务,退休养老期间的所有义务已经转交给养老保险机构,要企业继续承担医保缴费义务并不合理,并且由于企业生命期并不确定,也会对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障有所影响,现在社会保险法明确退休人员不缴医保费,对企业和职工都是一件好事,众望所归。

四是工伤报销费用范围扩大。

工伤保险条例原规定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承担,在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并且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及第三方导致工伤不支付费用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追偿,这将极有力地维护未参保工伤职工权益,扭转受工伤职工的弱势地位。

当然,社会保险法亮点很有很多,我上面所说的只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遇到、听到的,是广大企业管理同仁和职工朋友应该重点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