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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

跟包工头干活出了工伤,出了事应该找谁工伤索赔?

 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和建筑工地的工伤在现代社会十分普遍。根据我国的法律,工伤认定的适用需要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跟包工头干活出了工伤,应该和谁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呢?最近石家庄市裕华区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定河北某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公司)和受伤的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

  受伤的农民工小吴来自河南。他告诉记者2007年6月26日的受伤过程。当他在省会古街街道的一个住宅工地工作时,他不小心摔倒在地上,受了重伤。工人将被送往石家庄第三医院,然后他们将被送往石家庄第一医院治疗。

 受伤后,小吴想申请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申请工伤时,必须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可是谁该给他出这个证明材料呢?小吴一直犯难。小吴说他是跟包工头孙某在干活,是他给小吴发工资。原打算自己的工伤赔偿和孙某讨要,但孙某表示自己也是个打工的,他不应该承担责任。而劳务分包公司认为小吴不是他们招的工人,他们不对他负责。

  据记者了解,石家庄市谈固街的这个住宅楼工程是河北一家建设工程公司承包的,该公司将此工程承包给劳务公司。2007年6月14日该劳务公司将工程中的空中支模板一项工作发包给孙某,小吴就是孙某招来的工人。

  和主体适格者存在劳动关系

  到底自己该向谁讨要工伤赔偿?自己到底算是给谁干活?为了确定劳动关系,在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小吴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5月,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裁决,小吴和劳务分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这一裁决,劳务分包公司不服,随后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劳务分包公司认为,小吴不是本公司员工,本公司也没有雇佣其工作,小吴是在完成孙某的工作时受的伤,因此和本公司没有关系。另外劳务分包公司和包工头孙某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任务中对小吴造成损害,应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法院撤销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认定小吴和劳务分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结论是,劳务分包商将承建工程中的空支模板工程分包给孙,双方承包关系而不是承包关系。

无证工厂工伤索赔难打工要看单位工商登记

无证工厂工伤索赔难打工要看单位工商登记
广州日报讯干活时被压伤左拇指致十级伤残,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却发现工厂没有工商执照,工人陆某莲遂将无牌五金厂告上法庭。近日,经三水法院调解,陆某莲获赔偿款3.2万元。
陆某莲今年45岁,系贵州黎平县人。2014年3月,陆某莲通过招工的方式进入李某经营的五金厂工作,被安排从事冲压机件工种。
2014年7月5日,陆某莲在工作期间,被机器压伤左手拇指,遂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住院9天,医疗费由五金厂老板李某垫付。
事后,陆某莲试图申请工伤认定,但李某的五金厂并未办理个体工商执照,不符合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陆某莲随后向三水法院白坭法庭提起诉讼。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按照农村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款项,一次性向陆某莲赔偿3.2万元。
“务工人员在就业时,应当选择有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否则,务工人员即使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也会因为用人单位的主体不适格而不被认定为工伤。”该案承办法官肖穗祥介绍,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在寻找工作岗位时,并没有在意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提供劳务者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受雇用者仍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为由进行维权。”
肖穗祥提示,为避免雇主逃避责任,雇员在提供劳务期间应适时保留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等证据材料,如果是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及时办理居民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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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保险员工工伤索赔

因劳务公司未给工人上工伤保险,小王受伤后迟迟无钱动手术,无奈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0余万元,近日获海淀法院支持。据悉,在海淀法院审理的涉及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近七成的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工伤事故高发的建筑行业尤为普遍。

小王在一年多前入职某建筑劳务公司,该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次,小王在施工中被高空掉下的砖块砸中头部,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但双方就工伤赔偿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公司没给我上工伤保险,也不给工伤赔偿,现在我连二次手术都做不了。”小王在法庭上说道。“不是我们不想给工人缴工伤保险,实在是没有说的那么容易。我公司是外地企业,要想在北京缴纳工伤保险,办理手续很麻烦,加上工人流动性大就更难办了。”被告建筑劳务公司无奈表示,小王动辄索要10余万元赔偿,在没有工伤保险基金分担支付的情况下,这些钱全要公司出,确实困难。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地外地都一样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用人单位是外地企业或者企业性质而免除。据2004年《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到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意识不强,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有的甚至连工伤医疗费都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由于无力负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压力骤然增加;此外,考虑到工伤职工后续可能还会发生治疗费用,双方往往就工伤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才是双赢。

公司未缴保险 员工工伤索赔

晨报讯(记者彭小菲)因劳务公司未给工人上工伤保险,小王受伤后迟迟无钱动手术,无奈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0余万元,近日获海淀法院支持。据悉,在海淀法院审理的涉及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近七成的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工伤事故高发的建筑行业尤为普遍。

  小王在一年多前入职某建筑劳务公司,该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次,小王在施工中被高空掉下的砖块砸中头部,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但双方就工伤赔偿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公司没给我上工伤保险,也不给工伤赔偿,现在我连二次手术都做不了。”小王在法庭上说道。“不是我们不想给工人缴工伤保险,实在是没有说的那么容易。我公司是外地企业,要想在北京缴纳工伤保险,办理手续很麻烦,加上工人流动性大就更难办了。”被告建筑劳务公司无奈表示,小王动辄索要10余万元赔偿,在没有工伤保险基金分担支付的情况下,这些钱全要公司出,确实困难。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地外地都一样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用人单位是外地企业或者企业性质而免除。据2004年《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到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意识不强,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有的甚至连工伤医疗费都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由于无力负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压力骤然增加;此外,考虑到工伤职工后续可能还会发生治疗费用,双方往往就工伤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才是双赢。

跟包工头干活出了工伤,应该找谁工伤索赔?

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农民工、工伤引起的劳动纠纷更为普遍。根据我国的法律,工伤认定的申请需要与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跟包工头干活出了工伤,应该和谁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呢?最近石家庄市裕华区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定河北某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公司)和受伤的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

受伤的农民工小吴来自河南。他告诉记者2007年6月26日的受伤过程。当他在省会古街街道的一个住宅工地工作时,他不小心摔倒在地上,受了重伤。工人将被送往石家庄第三医院,然后他们将被送往石家庄第一医院治疗。

受伤后,小吴想申请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申请工伤时,必须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可是谁该给他出这个证明材料呢?小吴一直犯难。小吴说他是跟包工头孙某在干活,是他给小吴发工资。原打算自己的工伤赔偿和孙某讨要,但孙某表示自己也是个打工的,他不应该承担责任。而劳务分包公司认为小吴不是他们招的工人,他们不对他负责。

据记者了解,石家庄市谈固街的这个住宅楼工程是河北一家建设工程公司承包的,该公司将此工程承包给劳务公司。2007年6月14日该劳务公司将工程中的空中支模板一项工作发包给孙某,小吴就是孙某招来的工人。

和主体适格者存在劳动关系

到底自己该向谁讨要工伤赔偿?自己到底算是给谁干活?为了确定劳动关系,在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小吴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5月,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裁决,小吴和劳务分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这一裁决,劳务分包公司不服,随后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劳务分包公司认为,小吴不是本公司员工,本公司也没有雇佣其工作,小吴是在完成孙某的工作时受的伤,因此和本公司没有关系。另外劳务分包公司和包工头孙某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任务中对小吴造成损害,应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法院撤销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认定小吴和劳务分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结论是,劳务分包商将承建工程中的空支模板工程分包给孙,双方承包关系而不是承包关系。

农民工称自己因公致残,工伤索赔起纠纷

残疾证如何办理?有的时候残疾证可以为意外伤残人士证明伤残等级,以获得相关赔偿。但是生活并不总是如人所愿,有的农民因工致残,尽管进行了伤残鉴定,获得了残疾证,还是无法获得应有的伤残赔偿。这种情况下,伤者如果提前购买了意外保险,就可以将伤残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获得保险公司的伤残赔偿,弥补自己的损失。

农民工称自己因公致残

农民工自称因公致残,出示残疾证,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其诉求是讨要伤残金和后续治疗费。然而,建筑公司代理人说经查当天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也没有聘用过该农民工。近日,官渡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建筑公司坚持不接受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自称为追讨伤残金、后期治疗费等14万余元,贵州农民工小王将昆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小王介绍,去年他经一个名叫杨华的男子介绍,来到官渡区关上云旅客运站旁某工地打工,主要负责水电安装。

同年9月21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小王在进入地下室时发生意外,从梯子上摔落致昏迷,杨华和其他工友把我送到医院抢救,杨华还代表公司付了医药费。

小王的另两名工友分别出庭作证,老板叫杨华,在昆明某建筑公司水电安装部工作,后来小王被鉴定为9级伤残,杨华还提出给4万元私了。同时小王办理了残疾证,希望能证明残疾程度,索要赔偿。

公司小王不是其施工人员

我们公司没有叫杨华的人。建筑公司代理人称,公司登记在册的名单中只有一个叫杨长华的工人,此人未与公司签订合同,属劳务关系。

而小王及两名工友的名字并没有在名单之内。此外该代理人还称据公司调查,去年9月21日该工地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因此我们对这些事实和证据不予认可,恳请法庭驳回对方起诉。

但是,审判长与双方的问答显示,杨长华的性别、年龄和工种都与杨华的信息吻合,但昨天杨长华没有到庭作证。

既然小王是在工地上发生了意外,公司肯定负有连带责任。小王的代理律师强调道。

但是,建筑公司代理人称小王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工地打工,双方也没签过劳动合同,而且两位证人均是小王的老乡,证词应不被采信。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审判长宣布择日再对此案宣判。合议庭表示将于近日找杨长华做进一步调查。

跟包工头干活出了工伤,出了事应该找谁工伤索赔?

 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和建筑工地的工伤在现代社会十分普遍。根据我国的法律,工伤认定的适用需要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跟包工头干活出了工伤,应该和谁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呢?最近石家庄市裕华区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定河北某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公司)和受伤的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

  受伤的农民工小吴来自河南。他告诉记者2007年6月26日的受伤过程。当他在省会古街街道的一个住宅工地工作时,他不小心摔倒在地上,受了重伤。工人将被送往石家庄第三医院,然后他们将被送往石家庄第一医院治疗。

 受伤后,小吴想申请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申请工伤时,必须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可是谁该给他出这个证明材料呢?小吴一直犯难。小吴说他是跟包工头孙某在干活,是他给小吴发工资。原打算自己的工伤赔偿和孙某讨要,但孙某表示自己也是个打工的,他不应该承担责任。而劳务分包公司认为小吴不是他们招的工人,他们不对他负责。

  据记者了解,石家庄市谈固街的这个住宅楼工程是河北一家建设工程公司承包的,该公司将此工程承包给劳务公司。2007年6月14日该劳务公司将工程中的空中支模板一项工作发包给孙某,小吴就是孙某招来的工人。

  和主体适格者存在劳动关系

  到底自己该向谁讨要工伤赔偿?自己到底算是给谁干活?为了确定劳动关系,在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小吴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5月,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裁决,小吴和劳务分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这一裁决,劳务分包公司不服,随后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劳务分包公司认为,小吴不是本公司员工,本公司也没有雇佣其工作,小吴是在完成孙某的工作时受的伤,因此和本公司没有关系。另外劳务分包公司和包工头孙某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任务中对小吴造成损害,应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法院撤销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认定小吴和劳务分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结论是,劳务分包商将承建工程中的空支模板工程分包给孙,双方承包关系而不是承包关系。

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致家属索赔难,单位没买工伤保险怎么办?

作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有责任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近日发生了一件事情,因公司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致家属索赔难。

3月16日,在工厂当保安的廖伯泉上班过程中突然失踪。5天后在距工厂三公里远的河边发现尸体。法医现场鉴定溺水身亡。因保安公司未帮其购买工伤保险导致索赔难。死者家属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50岁的廖伯泉是广东梅州人,去年进入东莞市中保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当保安员。4月25日,他被派遣到位于中堂镇的东莞市鸿业造纸有限公司上班。17日早上6点40分,同事来保安值班室交接班,发现廖伯泉没有回来签到下班。而他的家人也没有见到他回家。于是家属、同事一起到工厂附近寻找。直到3月20日,公司雇来一艘快艇,沿工厂周边水域寻找,才在距工厂三公里远的河边找到廖的尸体。法医现场鉴定是溺水身亡。廖伯泉的保安队长冯先生介绍,廖伯泉是在上班时间溺水死亡的。

公司说法将根据工伤鉴定给予补偿

廖伯泉的妻子刘美英告诉媒体,保安公司未帮丈夫购买工伤保险,导致现在索赔难。前日下午,中保维安保安公司监察室主任魏安勤向媒体坦承,该公司确实没有帮廖伯泉购买工伤保险。公司是今年2月20日改制成立的。廖伯泉去年4月25日入职,属于改制前的那一批员工,所以还未买工伤保险。目前他们正在帮员工办理购买工伤保险事宜。而廖伯泉是否工伤死亡,必须经过社保部门认定才能下结论,魏安勤说,他们将按认定结果给予补偿,建议家属走司法程序。昨日,广东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表示,保安公司未帮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属于违规行为,应按国家工伤标准给予家属补偿款。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知道,公司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使得后期理赔困难,希望您在入职的时候一定核实自己的工伤保险是否被购买,否则后期理赔将会很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