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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保险

广东工伤保险待遇的新政策有哪些

广东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怎么样?广东省对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包括对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调整加发一定额度的伤残津贴、对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比例、时间、对象等进行了调整。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广东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

广东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

一、广东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调整新政策:

(一)广东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调整加发一定额度的伤残津贴的情况:

1、2013年11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3年12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3年12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2、2013年12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二)不再享受所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的时间: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按照有关规定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或者在丧失享受伤残津贴条件后,也不再享受所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

(三)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的支付:

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新政策

(一)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比例: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二)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时间: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

(三)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对象: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对象为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四)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数: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以下三种情形确定:

1、统筹地区统计部门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按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2、统筹地区统计部门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不再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按照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3、省本级统筹区按照广州市的相应数据执行。

(五)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发放额: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应调整至每人30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1、201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低于300元/月的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从2014年1月起调整到3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后以此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

2、2014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核定标准低于300元/月的,从发放首月起调整到3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后以此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

广东工伤保险查询的方法及所需材料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由单位办理的,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缴费记录单位可以进行网上查询,登录所在地的社保网。参保信息也可到社保业务大厅基金征缴科查询。也可以拨打社保电话进行查询。

个人工伤保险如何查询?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全部进入进入工伤保险基金,缴费记录单位可以进行查询,但不存在余额、缴费年限的概念。由于工伤保险金没有个人账户,因此参保信息只能到社保业务大厅基金征缴科查询。不过最捷径的办法应该是找单位,即使使用工伤保险,伤残程度能否报工伤,程序也是从基层开始操作。

为您介绍工伤医疗保险查询申报需提供资料:

1.医保局工伤生育处审批同意的《门诊医疗审批表》一份。

2.医保局工伤生育处受理的《XX市职工工伤旧伤复发备案表》一份。

3.医保局工伤生育处审批的XX市工伤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一份。

4.住院治疗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出院证原件、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医疗费结算收据原件及各类检查(X光、B超、心电图等)会诊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门诊治疗提供医院出具的门诊医疗费结算收据原件、复式处方、病历、病情证明原件及各类检查(X光、B超、心电图等)会诊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5.特殊检查治疗手术的须填报《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施行特殊检查治疗手术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及会诊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6.抢救或治疗期间特需使用血液或血液制品,用人单位填写《企业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使用特殊治疗(输血)申请单》一式三份并附主治医师开具用血处方或申请单。

7.用人单位填报《工伤职工医疗费清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8.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9.旧伤复发人员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或《XX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

参保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何申请?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由所在单位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单位负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费用。经工伤认定不属于工伤或不能视同工伤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广东工伤保险待遇的新政策有哪些

广东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怎么样?广东省对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包括对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调整加发一定额度的伤残津贴、对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比例、时间、对象等进行了调整。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广东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

广东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

一、广东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调整新政策:

(一)广东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调整加发一定额度的伤残津贴的情况:

1、2013年11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3年12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3年12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2、2013年12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二)不再享受所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的时间: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按照有关规定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或者在丧失享受伤残津贴条件后,也不再享受所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

(三)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的支付:

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新政策

(一)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比例: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二)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时间: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

(三)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对象: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对象为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四)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数: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以下三种情形确定:

1、统筹地区统计部门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按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2、统筹地区统计部门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不再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按照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3、省本级统筹区按照广州市的相应数据执行。

(五)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发放额: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应调整至每人30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1、201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低于300元/月的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从2014年1月起调整到3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后以此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

2、2014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核定标准低于300元/月的,从发放首月起调整到3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后以此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

广东省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

单位有以为为在职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工伤保险有单位全权缴纳。员工出现工伤导致伤残或死亡,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抚恤金等。当然各省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一定的差异,广东省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呢?将为您解答。广东省伤残津...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广东省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广东省伤残津贴标准:

(一)2018年11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8年12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8年12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二)2018年12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按照有关规定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或者在丧失享受伤残津贴条件后,也不再享受所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

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东省工伤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比例和调整时间。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调整对象为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数。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以下三种情形确定:

1.统筹地区统计部门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按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2.统筹地区统计部门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不再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按照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3.省本级统筹区按照广州市的相应数据执行。

(三)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发放额。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应调整至每人30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1.2018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低于300元/月的人员,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从2018年1月起调整到3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后以此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

2.2018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核定标准低于300元/月的,从发放首月起调整到3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后以此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

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流程和材料有哪些

广东省工伤患者应该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呢?哪些人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条件?工伤保险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本文将为您介绍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流程、材料。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条件:1.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流程和材料有哪些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由单位负担。

2.职工因工死亡,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受伤应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工伤后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各类辅助器具的,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申请相关待遇。

4.领取长期待遇人员每年4-6月需提供领取资格的证明,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待遇,逾期不提供或不符合条件的停发待遇。

5.申请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应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的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的相关证明。

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认书》

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除工亡人员)

4.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5.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限工亡人员)

6.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另提供

(1)供养亲属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2)供养亲属与工亡人员的关系证明

(3)供养亲属依靠工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包括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开具未享受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证明)

(4)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供养亲属是孤儿、孤寡老人的,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6)供养亲属是在校学生的,提供学校证明

(7)供养亲属是学龄前儿童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7.领取长期待遇的,应另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同时由原单位确认的《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表》

8.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应另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9.因工下落不明职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退还已发放的待遇

10.职工工伤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补偿协议。

广东省工伤保险申请流程:

(一)单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完成预受理后,网上预约并进行现场提交申领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料。

(二)前台受理工作人员现场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工伤保险,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三)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伤时该人员未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除外)

2.因工受伤时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

3.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疗终结期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未取得批准证明的

4.未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擅自安装、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

5.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四)后台审理前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材料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核定其各项待遇。如果发现前台受理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应及时退回前台通知补正资料,待资料补充完整真实后再重新启动工伤待遇审理程序。

(五)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回执》在约定的时间在我局网上打印《省直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六)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问,应在60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流程和材料有哪些的知识。

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条件有什么

广东省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本文将为您介绍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具体条件已经资料,需要提醒的是,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需要的资料也有所差异。一、申领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1、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条件有什么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申领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由单位负担。

2、职工因工死亡,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受伤应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工伤后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各类辅助器具的,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申请相关待遇。

4、领取长期待遇人员每年6月20日前需提供领取资格的证明,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待遇,逾期不提供或不符合条件的停发待遇。

5、申请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应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的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的相关证明。

二、申领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料

(一)职工因工死亡申请工亡待遇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5、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必须是原件);

7、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供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包括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开具未享受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校证明;

(7)学龄前儿童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二)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5、下落不明职工供养亲属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资料与第(一)条第7项相同。

6、因工下落不明职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退还已发放的待遇。

(三)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申请伤残待遇及医疗(康复)费用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提供门诊或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必须是原件);

7、广州医保有垫付的:需到广州医保局天河分局(龙口东路358号天诚广场二楼)确认垫付金额,并提供:(1)《广州市医保基金垫付省直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确认表》;(2)医保卡复印件;(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门诊结算单》。

8、职工工伤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补偿协议。

(四)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旧伤复发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6、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提供门诊或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必须是原件);

8、广州医保有垫付的:应提供资料与第(三)条第7项相同。

9、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五)申请辅助器具费用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6、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证明书。

7、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必须是原件)。

(六)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必须是原件)。

(七)申请待遇重核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盖章的工伤保险待遇重核申请书;

2、上次领取待遇的《省直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3、待遇重核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领取长期待遇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盖章,同时由原单位确认的《领取伤残津贴或抚恤金人员资格核实表》。

(九)涉及第三人工伤待遇申领的,除提供相应项目所需的材料外还需要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含城轨、客轮、火车)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以及赔偿证明材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十)申请先行支付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1)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或还欠协议;(2)工伤认定决定书;(3)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

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1)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3)工伤认定决定书;(4)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

(十一)申请老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5、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资料与第(一)条第7项相同。

(十二)申请老工伤医疗或康复费用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必须是原件);

7、广州医保有垫付的:应提供资料与第(三)条第7项相同。

(十三)申请老工伤辅助器具费用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5、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证明书。

6、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必须是原件)。

(十四)申请老工伤护理费用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评定护理等级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十五)申请医院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医院直接结算申报表》(一人一表);

2、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的相关证明资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原件。

注意事项:

1、复印件材料一律采用A4纸复印。医疗费用收据需按治疗时间及治疗医院顺序张贴在空白A4纸上(不能双面粘贴),并填写费用总额。

2、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表格在我局网上“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3、工伤职工所有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均要求在广东省省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三、省直工伤保险待遇审理程序

(一)前台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工伤保险,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伤时该人员未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除外);

2、因工受伤时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

3、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疗终结期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未取得批准证明的;

4、未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擅自安装、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

5、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三)医疗保险部在收到前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材料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核定其各项待遇。如果发现前台受理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应及时退回前台通知补正资料,待资料补充完整真实后再重新启动工伤待遇审理程序。

(四)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回执》在约定的时间在我局网上打印《省直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五)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问,应60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者,可申请重核。

四、省直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程序

(一)领取《省直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的当月,省社保局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拨到单位,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二)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工伤待遇需要调整时,我局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工伤长期待遇人员的待遇进行调整,用人单位网上打印《省直工伤长期待遇调整通知单》,通过单位发给享受待遇人员。

(三)领取长期待遇人员,应当在每年6月20日前向省社保局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领取伤残津贴者可由用人单位出具),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者,我局将从下一个月起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确认符合继续享受待遇的,予以补发。

(四)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逾期不报的,单位负责追回多领的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五)申请省直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住院伙补助费,按37元/天拨付工伤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代发。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条件有什么的知识。

广东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不需缴费

广东将全面启动工伤保险政策 个人参加工伤保险不需缴费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按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多年以来一直困扰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问题,目前已经得到解决。该局转发了由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民政、财政等部门联合转发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政策,该政策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并于近期全面启动。 按工资总额的0.5%执行
据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出台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除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有关工伤政策和规定外,其余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已参加或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从而解决了这部分职工的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项目标准等问题,更好保障了职工的工伤权益。 退休金低由工伤保险补足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但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在享受伤残津贴方面将按两类途径进行处理。其中退出工作岗位,且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计发伤残津贴至本人死亡。
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还可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办理事业单位退休有关手续,如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高于伤残津贴的,其差额部分按原经费渠道发放。 而发生工伤后退出工作岗位,但与原单位保留工作关系的,享受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参照上面款项规定处理。如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而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保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工作人员支付费用。
据统计,截至去年已有超过60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入工伤保险。

广东省新工伤保险条例明年施行珠海工伤参保人达84万

广东省新工伤保险条例明年施行珠海工伤参保人达84万
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昨日,主题为“贯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现场咨询宣传活动,分别在香洲区南屏工业园、金湾区伟民广场和斗门区新青工业园三个活动现场举办。三个咨询点共接待群众3700多人次,工伤认定、工伤待遇、职业病防治、劳动仲裁等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现场派出宣传资料近6000份。
据了解,截至2011年10月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31097家,参保人数845071人,比第一次修订实施前的19765家和397714人增长了58%和113%,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数均完成了省下达的年度任务。其中全市农民工参保人数为503035人,占参保人数的5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