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上班族而言,上下班途中时有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政府积极推出了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那么,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下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疑惑。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1、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39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为:
(1)丧葬补助金:
对象为: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原则为:固定期限工资。
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6个月计算。
(2)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象为: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原则为: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标准为:配偶为每月该死亡职工工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该死亡职工工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配偶和其他亲属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该死亡职工生前的标准工资。
另: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对象为: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原则为: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另:(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待遇。(2)、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规定的待遇。
2、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3、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5、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太平洋提示:综上可知,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项目,其中丧葬补助金赔偿标准以职工月平均工资按6个月计算为准。以上为太平洋保险为您提供的关于保险内容的介绍,具体的保险产品咨询和服务内容,请访问太平洋保险官网www.cpic.com.cn及拨打客服热线95500进行咨询。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如何赔偿?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不再要求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要是构成交通事故(必须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交通事故中负非主要责任以下(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可以认定工伤。下面一起来看看。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赔偿之医疗保险待遇 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导致残疾的还要支付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原正常工资发放。 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赔偿之伤残保险待遇 (1)伤残补助金 工伤要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是24个月,二级是22个月,三级是20个月、四级是18个月、五级是16个月,六级是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3)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1职员遇车祸获赔后单位也应该付出工伤补偿
2雇主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权已补偿,不影响职员获得工伤待遇
【案件的情节简介】
2008年二月十九号,贵州某汽运有限企业(以下略称汽运企业)与袁某订立了一份《聘用合约书》,由袁某充当汽运企业的司机。三月二号5时3分,袁某操纵客车途经南康市323国道与康唐路交错道口时,与另一货车相撞,造成袁某身体受损,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医治67天。后经交警部门确定地认为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袁某负非主要责任。
九月十八号,袁某经官司,获致因交通意外所造成的各项亏折补偿款4762元。十二月五号,袁某经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护局确定地认为为工伤,并被贵阳市生产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定为十级伤残。
2009年四月二号,袁某提出请求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汽运企业付出袁某伤残补偿金、参加工作抚慰金等总计我国法定货币45128元。但汽运企业觉得:袁某从交通意外中获致的补偿完全可以补救因其受工伤受到的亏折,袁某不可获致重复补偿,要求判令不承当工伤补偿责任。
【法律根据】
我国《最高人民事院关于审查处理个人生命损害赔偿案件适合使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讲解》第一2条规定:依法应该加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主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意外遭受个人生命损害到,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向人规定公民和法人财产关系的法律院起诉烦请雇主单位承当有关民事的补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因雇主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个人生命损害到的,补偿权益人烦请第三人承当补偿责任,人规定公民和法人财产关系的法律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发生工伤意外,归属雇主单位责任的,身体受损职工应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不可再通过有关民事的官司获致两重补偿,但假如劳动者受到的工伤,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径造成,第三人不惟不可蠲免有关民事的补偿责任,雇主单位还要按《工伤保险条例》付出工伤赔偿。
本案袁某与汽运企业存在劳动合约关系,其在劳动的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其主要责任在于对方司机,即是由第三人的侵权造成了袁某的损害到,因为这个袁某既可以要求工伤补偿,也可以要求交通意外补偿。因为这个,劳动者在获致侵权人的补偿后,可以另行获致工伤补偿。故法院审理决定由原被告人向原告付出工伤补偿款45128元。
生活中经常发生交通事故又是属于工伤的情形,那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呢?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含医疗费吗
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重叠的情况。比如受害人张某在外出办公的路上被李某开车撞成重伤,那此时张某既可以依《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主张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依《侵权法》向肇事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是因为各个部门法分别从各自角度调整社会关系,进行发生重叠引起的。那么,如果发生此种情况之后,该如何主张赔偿?是只能选择其一?还是可以二者兼得?或是有主张的先后顺序?关于什么是工伤?该如何进行工伤赔偿?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相重叠的情况,受害人应当先向直接肇事人要求赔偿,如果已经从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赔偿,则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不再予以赔偿;而且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要回先期垫付的费用,假如从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的赔偿低于工伤赔偿标准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被足。很明显,就是先找肇事人要求赔,得到赔偿后,就不可以再享受工伤待遇。但此试行办法已经被后来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废止。
那么当发生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叠时,确究能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呢?
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工伤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只不过,工伤保险属于社会强制保险,但这并不能否定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工伤保险基金)之间是保险法律关系,发生了工伤保险事故后也即是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付。而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发生侵权事故后,侵权人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是两种并行的法律关系,相互间不是互补或替代的。
依保险原理来看,同样也是讲的通的。
保险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财产险的赔付原则为“填平原则”,简单说就是损失多少,赔付多少,绝不会让你多得多占。拿车损险来讲,如果王某把你的车碰坏了,你可依保险合同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在对你赔付完以后,同时就从你那里得到了向致害人王某求偿的代位求偿权,而你则不能再依侵权法律关系向王某要求赔偿,因为在你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付款的同时,已经把这份求偿权让渡给了保险公司。这就体现了财产保险中所谓的“填平原则”
而人身险则不同,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一般人身保险都是定额给付,即是你投保之前,已经和保险公司约定好了赔付数额,而且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后,却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还拿上个例子来讲,如果你买了人身伤害意外险,如果被王某撞伤后,你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在得到赔付后,还可依侵权法律关系,向王某要求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不享有向王某求偿的代位求偿权。
同样的道理,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投保人是用人单位,而被保险人则是员工,而保险人则是工伤保险基金,发生工伤保险事故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是保险责任。而员工在依保险法律关系获得赔偿后,还可再依侵权法律关系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此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侵权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由于交通事故索赔适用的是《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交强险实施条例》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而工伤赔付中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其中各项赔付数额的计算方法、伤残疾等级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程序都不同,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还有很多事项需要注意。并且,在具体索赔时,由于需要证据来证明请求,但往往证据原件只有一份,所以两项索赔不能同时进行,应进行一项之后再进行第二项,但同时又要注意时效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含医疗费吗的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很多上班族而言,上下班途中时有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政府积极推出了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那么,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下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疑惑。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1、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39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为:
(1)丧葬补助金:
对象为: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原则为:固定期限工资。
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6个月计算。
(2)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象为: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原则为: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标准为:配偶为每月该死亡职工工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该死亡职工工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配偶和其他亲属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该死亡职工生前的标准工资。
另: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对象为: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原则为: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另:(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待遇。(2)、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规定的待遇。
2、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3、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5、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太平洋提示:综上可知,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项目,其中丧葬补助金赔偿标准以职工月平均工资按6个月计算为准。以上为太平洋保险为您提供的关于保险内容的介绍,具体的保险产品咨询和服务内容,请访问太平洋保险官网www.cpic.com.cn及拨打客服热线95500进行咨询。
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现行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的问题,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新条例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三四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新条例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三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两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一个月的本人工资。新条例还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12月1日以后,辽宁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即使本人违章,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10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将于12月1日起实施。其中,农民工工伤后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工伤认定标准细化等内容值得关注。工伤储备金,确保“伤有所补”据介绍,截止2005年9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429万人,享受工伤待遇人数为66988人。规定,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全省企业职工、雇工都将因此受益。为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基金不敷支付的难题,特别提出,设立工伤储备金。各统筹地区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用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确保工伤职工能切实得到补贴。上下班遇车祸,本人违章也算工伤对工伤认定进行细化和补充。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规定,在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受伤害职工虽然本人有交通违章责任,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应当认定为工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延君认为,该条款的确立,有利于克服和杜绝同一情形在不同地区认定结论不同的现象发生,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伤,可一次领取补偿金农民工经常从事苦、累、险、重工种,也是遭遇工伤最多的群体。首次提出了农民工工伤后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为在辽宁打工的农民工吃了颗定心丸。单位不缴费,工伤待遇单位出单位不给上工伤保险,欠缴工伤保险费,职工工伤可咋办?规定,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如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但自发生事故之日至善后处理结束之日止,在此期间补缴的除外。由于用人单位少报工资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徐延君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避免用人单位恶意欠费,逃避应当依法履行的社会责任。
今后,机关公务员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从本月起,全市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部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工伤保险。至此,长沙在全省率先实现了所有职业人群工伤保险政策全覆盖。今年4月,市人社局发布了小型服务行业、季节性用工企业和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美容美发、网吧、家政服务等小型服务业单位都将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一新政策将惠及20万人。这意味着,今后,小餐馆里的洗碗工、足浴店里的服务员都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在工作中出了意外,不用自己为“工伤”掏腰包。“事实上,长期以来,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呼声很高。”据市工伤保险局负责人介绍,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发生生产性工伤事件风险低,是该人群一直未能纳入保险保障的主要原因,但他们发生工伤伤害的风险同样存在。在此之前,工伤保险政策已覆盖到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团体,唯独机关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制度一直是个空白。
“公职人员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体系,比参保者享受到的待遇相应较低。”该负责人表示,政策实施后,工伤职工的权益将从根本上有了保障,真正实现“同工伤同待遇”。以前,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工伤待遇执行标准主要参照相关规定,但工伤后续医疗康复难以保障,伤残人员辅助器具配置、丧葬补助费等没有专项经费。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按照医疗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需要承担个人自付部分,加重了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负担。此外,新规的出台还解决了不少事业单位遗留的“老工伤”问题。“从本月起,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都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据了解,机关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从本月起,区、县机关单位可到所属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市属机关单位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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