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上班族而言,上下班途中时有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政府积极推出了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那么,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下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疑惑。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1、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39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为:
(1)丧葬补助金:
对象为: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原则为:固定期限工资。
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6个月计算。
(2)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象为: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原则为: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标准为:配偶为每月该死亡职工工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该死亡职工工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配偶和其他亲属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该死亡职工生前的标准工资。
另: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对象为: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原则为: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另:(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待遇。(2)、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规定的待遇。
2、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3、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5、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太平洋提示:综上可知,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项目,其中丧葬补助金赔偿标准以职工月平均工资按6个月计算为准。以上为太平洋保险为您提供的关于保险内容的介绍,具体的保险产品咨询和服务内容,请访问太平洋保险官网www.cpic.com.cn及拨打客服热线95500进行咨询。
对于很多上班族而言,上下班途中时有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政府积极推出了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那么,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下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疑惑。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1、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39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为:
(1)丧葬补助金:
对象为: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原则为:固定期限工资。
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6个月计算。
(2)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象为: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原则为: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标准为:配偶为每月该死亡职工工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该死亡职工工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配偶和其他亲属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该死亡职工生前的标准工资。
另: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对象为: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原则为: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另:(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待遇。(2)、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规定的待遇。
2、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3、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5、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太平洋提示:综上可知,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项目,其中丧葬补助金赔偿标准以职工月平均工资按6个月计算为准。以上为太平洋保险为您提供的关于保险内容的介绍,具体的保险产品咨询和服务内容,请访问太平洋保险官网www.cpic.com.cn及拨打客服热线95500进行咨询。
环卫工人贾某在清扫道路时,被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撞飞致死。经交警认定: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肇事司机赔偿贾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7万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贾某属于因工死亡,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贾某家属随即向某环卫局要求支付丧葬费、工亡赔偿金等工亡待遇,但环卫局以交通事故肇事方已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家属不应获得双重赔偿为由拒绝支付以上费用。贾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某环卫局支付贾某家属丧葬费、工亡赔偿金等50余万元。
本案涉及到的关键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有争议,各地、各级法院判决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 [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人民法院正是依据以上规定,支持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叶根琴,单位职工在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享有向侵权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且依据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那么,单位职工因交通事故致使人身损害又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能既享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吗?本律师就上述疑问举例说明。
吴某是某单位的职工,2012年1月,他在上班途中被李某的小车撞伤,致使多处骨折。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无责,李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单位为其申报工伤,并经工伤伤残鉴定为九级,当地的社保局及其单位及时向其支付工伤待遇。后来吴某了解到,其享受工伤待遇后仍可向交通事故责任方李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主张相应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但多次与李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沟通,对方均予以拒绝。
之后,吴某将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审理过程中,李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及吴某的损害均予以认可,但均认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吴某已经通过工伤保险待遇获得相应的赔偿,他们无需也不应再向吴某赔偿损失,否则,吴某因一次人身损害将获得两次赔偿,违背了民事赔偿的补偿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方李某致使吴某发生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行为后果,不能因为受害人通过劳动保险关系获得了赔偿,就折抵了侵权责任人李某的侵权赔偿责任,并依法作出判决,李某承担赔偿吴某的相应损失,并由其车辆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容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某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还能否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赔偿。本律师认为,吴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或称补偿)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应当并行,不应相互抵消。从法律属性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别。工伤保险赔偿所依据的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而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者分属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不存在请求权上的竞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吴某的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在法律上是并行的,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或抵消。受害人吴某在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并不妨碍向李某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权利,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当然,如果因为第三人的其他原因(非交通事故)致使单位职工人身损害,并又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也可以依据上述的理由获得双重的赔偿。
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能同时获工伤、事故赔偿吗?
昨天,全省15个设立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的试点法院开展座谈会
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能同时获工伤、事故赔偿吗?
郑州中院:两种赔偿可以同时存在
河南商报记者赵强
上班路上遇到交通事故,能同时拿到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吗?今年2月,全省15个试点法院设立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昨天,这些法院针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遇到的问题,展开座谈。
背景
15个法院试点
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
干了活,却一直不结账;眼看要退休了,单位也没有办“三金”;离职后,几个月的工资一直被扣着……随着经济发展,劳资纠纷大量增加,但这类案件关系复杂,调解难度大,法院非常头疼。
今年2月开始,全省5个中院和10个基层法院,试水设立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法院专门抽调法官化解劳动者侵权矛盾。
昨天的座谈会上,省高院副院长谢德安说,设立专门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不仅审判更专业,结案率也提高不少。截至目前,全省试点法院审理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2865件,办结2332件,结案率达81.4%,调撤1253件,调撤率为53.73%。
争议
争议1
上班遇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根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牵涉到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两种赔偿。有人提出疑问,这时法院能否同时支持两种赔偿请求呢?
二七区法院马寨法庭法官马江平说,我国相关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是择一请求,还是同时请求。这类案件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马江平说,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兼得两个赔偿,但如此处理,也有不妥。“如果有人不是工伤,但遇到了同样的交通事故,同样的伤害却只能得到一份赔偿,这样似乎不公平。”
对此,他建议补充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明确这种特殊工伤的合理赔偿办法。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认为,两种赔偿可以同时存在。如果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现行支付的,可以向事故加害方追偿。
劳动者对仲裁不满起诉,法院能否作出更不利的判决?
对于劳动仲裁结果,如果劳动者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发现,根据法律作出判决可能对原告更加不利,怎么办?有人认为,劳动者诉讼后,仲裁的裁决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法院应该依法判决。
郑州中院的观点是,劳动者不服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并未诉讼,说明另一方对裁决结果认可接受,起诉方认为权益未得到充分保护,要求更完善的救济,法院不应该作出对起诉方更不利的判决。
如果起诉方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可以把仲裁结果在判决中予以确认。但这不包括双方都提起诉讼的情况。
争议3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形成劳动关系吗?
有些人超过了60岁,但身体很棒,愿意发挥余热。有的单位认为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是劳动关系,和劳动者产生纠纷。
二七区法院法官李俊勇认为,法律未对劳动者年龄上限作出规定,只要有劳动能力,只要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都是劳动法律关系。
他说,立法者当时设定法定退休年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而不是禁止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继续劳动。“不能把退休年龄作为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要让法律为人服务,而不是让人去服从僵硬的法律。”
环卫工上班遭遇,车方赔偿后,她又告单位工伤赔偿。日前重庆晚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由于环卫工已经得到了车祸赔偿,他们判决工伤赔偿只赔偿差额部分,共计3.6万余元。目前,市五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南岸区法院民四庭法官介绍,2010年8月1日,冯女士入职到重庆市四通环卫有限公司(下称四通公司)工作,在公路上打扫清洁卫生。同年12月29日,她在南岸区四公里枢纽站外打扫清洁时,被一辆公交车撞伤,住院87天,花了7万多元医疗费。肇事方、重庆冠忠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冠忠集团公司)支付了这笔钱。
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1年8月11日,冯女士和冠忠集团公司达成赔偿协议:除了7万多元医疗费,冠忠另外一次性赔偿4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冯女士和四通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12年5月31日,冯女士将四通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被撞伤,属于工伤,要求四通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该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劳动者既可以选择交通事故索赔,也可以选择工伤事故索赔。但是,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交通事故得到的赔偿少于工伤赔偿,用人单位则应赔偿差额部分。
承办法官称,他们根据相关赔偿标准,计算出冯女士的工伤赔偿总额应为15.1万余元。冠忠集团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支付的赔偿和医疗费总金额为11.4万余元。两者相差3.6万余元。
最后,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四通公司赔偿差额部分的工伤赔偿金3.6万余元。冯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五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罗彬 实习生 赵方敏
上班途中车祸
工伤赔偿差额互补
2006年1月20日市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称,类似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的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案件,为保证分配公平,市高院确定我市采取差额互补的工伤赔偿方式。即:受伤职工已获得肇事者支付的足额民事赔偿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而当民事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时,则由保险机构及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在保障赔偿金足额兑付的同时,如受伤职工分别向肇事者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时,法院应中止其后一诉讼。如受伤职工从双方获得双份赔偿,法院应支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向其追讨重复赔偿部分。
有保障赔偿高
直接走工伤赔偿路子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桐雨称,步行、骑自行车、自驾车上下班途中,在必须经过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且交警部门认定是劳动者主要责任、全部责任之外的,都算工伤。
鉴于我市司法实践不支持重复赔偿,何桐雨建议这种情况直接走工伤赔偿路子,这是因为:
如果选择交通事故赔偿,车方可能因为转移财产或者偿还能力不足等原因无法执行。而工伤赔偿是由国家的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显然,后者就要有保障一些。
事件回放:去年6月,家住江北区的李先生在上班路上,被一辆私家车挂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盆骨骨折,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去医疗费1.5万元。出院后,李先生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交警认定,私家车主陈女士承担全部责任。李先生向陈女士索赔,协商不成,李先生即向法院起诉。最近,法院判决陈女士及其保险公司共向李先生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共计7.5万元。 另外,咨询律师后,李先生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按程序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九级伤残。李先生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社保机构及所在单位赔偿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万多元。经过裁决,李先生的请求得到了支持。 重庆晟铭律师事务所胡刚律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3年8月,重庆市出台相关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既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但医疗费用除外。也就是说,本案中,李先生既可以要求肇事方承担赔偿,同时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除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外,其他的损失可获得双份赔偿。 不少受害人因为不清楚这一规定,与肇事方协商处理了交通事故之后,就没有再申请工伤认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要特别注意时效问题,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另外,即使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一样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参照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甄先生:2014年7月,我为单位外出施工时,张某骑摩托车撞伤我。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我的单位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劳动能力鉴定,我构成四级伤残,单位为我保留了劳动关系,我也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我还能向单位要求交通事故赔偿吗?
李友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甄先生与单位之间只能按照工伤程序处理,不能向单位主张交通事故赔偿。
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反悔,怎么办?李女士:我与赵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只想早点离婚,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全部留给赵某。离婚后不久,我觉得财产分割协议对自己不公,可否再向赵某索要一些财产?李友元:《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李女士与赵某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又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第2款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李女士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被胁迫和欺诈的情形,故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应被法院依法驳回。
不服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甘先生:上月的一天晚上,我驾车回家时,李某因突然横穿马路跑入机动车道而被我的车撞到,李某被送医院治疗共花去5万多元。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觉得很冤,能否起诉公安交警部门,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李友元: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甘先生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会受理的。甘先生可在公安机关对其做出处罚时,或就损害赔偿进行民事诉讼时,发表自己的意见,法院审查后会作出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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