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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

北京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370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96888元,最低为19377.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370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5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0555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21110元,最低为2422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5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0555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何确定工伤伤残等级

技我是一名电机厂的电焊工,上月,我在工作时不小心被电焊灼伤,现已被认定为工伤,但伤残等级该怎么进行鉴定呢?

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徐仁忠:工伤职工可以自己或通过单位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评残。评残后,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及伤残津贴。在提出申请时,需提供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病历等,并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在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特殊的可再延长30日)。申请人对鉴定结论存有疑义时,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再次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
具体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
1.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3.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4.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3.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4.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等级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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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调整工伤职工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按等级上调

从潍坊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潍坊再次调整工伤职工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等均有增加,并于7月底开始陆续发放到位  本次调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等级上调,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用的增加标准,以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增加标准,按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的标准执行。 
 调整范围及调整对象  据了解,2014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均属于本次调整的范围,他们的基本生活将得到更好保障。 更多资讯尽在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如何享受不同伤残等级情况下工伤待遇

如何享受不同伤残等级情况下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一次(不含再次工伤)工伤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能会出现不同伤残等级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初次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第二、再次鉴定。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第三、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由上可知,职工发生一次工伤可能会出现多个鉴定结论即多个伤残等级。那么,出现上述情况职工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第一、初次鉴定结论和再次鉴定结论不同的,按照再次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不管再次鉴定结论比初次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高还是低,都应当按照再次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再次鉴定程序的设置就是为了防止在初次鉴定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者违法情况而设立的救济途径。两次鉴定是对职工该次事故导致工伤致残等级最终的一个确认。

因此,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伤残等级不同时应按照再次鉴定确定的结论享受对应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初次鉴定或者再次鉴定与复查鉴定伤残等级不同时,应当以复查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最终鉴定(初次鉴定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或者经再次鉴定后确定的鉴定结论)伤残等级给付,不再调整。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自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对现在残疾状态给予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不是对受伤时致残等级鉴定而是对康复一年后的致残状态给予鉴定。

由于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伤情逐渐好转,伤残等级变低。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比初次鉴定伤残等级低时,如果还按照初次鉴定的高伤残等级继续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对用人单位来说也似不太公平。因此,设置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

第二种情形是工伤导致致残状态的恶化进而伤残等级提高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初次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对职工显失公平。由于工伤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护理依赖程度提高其工伤保险待遇却不能提高的话,也就无法体现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性和救济性了。因此,应当按照复查鉴定后确定伤残等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对应进行调整呢?我个人意见是不调整。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按照复查鉴定结论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给予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是对工伤职工遭受工伤造成的伤害而给予的一次性的补助。如果因为复查鉴定伤残等级降低要求职工退还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者因为伤残等级增加而要求补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那么,实践中将非常难以操作,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更何况该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受到伤害时给予的一次性的补助。

未达到伤残等级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今年3月,老张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时,左手手指不慎被机器挤伤,住院治疗后回家休养。后来老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由于伤情较轻,未达到伤残等级。6月10日,老张向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伤待遇。单位认为,老张未达到伤残等级,因此不需要支付工伤待遇。

律师答疑

沈阳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刘安财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老张虽然未达到伤残等级,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其是因工受伤,单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北京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370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96888元,最低为19377.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370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