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百科 保险
首页 > 保险百科 > 工伤保险 >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人社局称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两大条件是什么呢?

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昨儿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而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解释。其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以算工伤最为引人注目。
对此,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买菜时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大限定:一是发生交通事故;二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据昨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对于合理路线,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
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该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据悉,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案例一 某男,双休日下午四点半离开公司时,在公司门口发生意外,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查,当天该男子并非因为加班而去单位,而是跟同事相约打牌,打完牌之后离开公司去吃饭。就此,尽管其是在离开公司途中发生意外,但并非因为工作原因,故不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二 某高尔夫球场经理,在冬季歇业期间,去高尔夫球场,之后开车撞上大树。其表示尽管处于歇业期间,但是为了跟人谈合作之事方去球场,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调查,其去球场并非工作原因,同时当时确为球场歇业期,也无法提供与人洽谈合作事宜的相关证据,故不予认定工伤。后经过法院的两审,也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更多资讯尽在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人社局称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两大条件是什么呢?

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昨儿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而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解释。其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以算工伤最为引人注目。
对此,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买菜时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大限定:一是发生交通事故;二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据昨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对于合理路线,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
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该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据悉,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案例一 某男,双休日下午四点半离开公司时,在公司门口发生意外,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查,当天该男子并非因为加班而去单位,而是跟同事相约打牌,打完牌之后离开公司去吃饭。就此,尽管其是在离开公司途中发生意外,但并非因为工作原因,故不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二 某高尔夫球场经理,在冬季歇业期间,去高尔夫球场,之后开车撞上大树。其表示尽管处于歇业期间,但是为了跟人谈合作之事方去球场,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调查,其去球场并非工作原因,同时当时确为球场歇业期,也无法提供与人洽谈合作事宜的相关证据,故不予认定工伤。后经过法院的两审,也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更多资讯尽在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哪些 上下班途中 发生的交通事故能够认定为工伤呢

我在下班回家顺道去菜场买菜的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伤了。我要求单位工伤待遇,但单位说我是买菜时候受伤,与上下班无关,不能算工伤,只能给予一点象征性补助。请问哪些“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能够认定为工伤呢?
党报热线回复: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费桔章。他答复,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要申请认定工伤的,首先要确认系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说,自己这一方的事故责任要排除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两种情况,具体如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以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如果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为杨先生去申请工伤的,杨先生可以自己持有关证明资料在一年内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国务院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据电今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与争议处理程序。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与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与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会议指出,针对日益严重的制售与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补充完善了防控措施,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调整与完善了发票管理行政许可制度。

会议决定,上述两个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因公陪酒喝出病不算工伤

问:因工受伤,但单位未办工伤保险

判断:算,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

依据:第十三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问: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问:职工因工作患非典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由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问:在单位食堂用餐食物中毒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视同工伤。”

问:在单位组织的比赛中意外受伤

判断:视个案情况而定

依据:草案未有具体规定,但第九条第七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

问:白领伏案工作落下颈椎腰椎病

判断:当前还不算

依据:据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解释,受到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的约束,颈椎腰椎病、肩周炎与高血压等病种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国115种法定职业病范畴。

问:领导让陪客人喝酒喝出病

判断:不算

依据:第十一条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早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会议指出,针对日益严重的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补充完善了防控措施,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调整和完善了发票管理行政许可制度。

会议决定,上述两个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因公陪酒喝出病不算工伤

问:因工受伤,但单位未办工伤保险

判断:算,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

依据:第十三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问: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问:职工因工作患非典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由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问:在单位食堂用餐食物中毒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视同工伤。”

问:在单位组织的比赛中意外受伤

判断:视个案情况而定

依据:草案未有具体规定,但第九条第七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

问:白领伏案工作落下颈椎腰椎病

判断:目前还不算

依据:据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解释,受到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的约束,颈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压等病种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国115种法定职业病范畴。

问:领导让陪客人喝酒喝出病

判断:不算

依据:第十一条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不该认定为工伤

近期,潮州中院审结一宗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判决驳回某行政机关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3年7月13日上午,某校教师陈某按学校的工作安排回校开师生会,会后陈某驾驶摩托车返回潮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陈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的父母向某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该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陈某的父母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决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行政机关不服,上诉至潮州中院。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案中,陈某回校开师生会后驾驶摩托车返回潮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陈某的下班路线应视为合理的下班途中,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某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依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如果在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注意收集证据,以便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也为日后申请工伤认定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