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赔偿。但是相关的补偿需要备案,需要到劳动局备案,是否需要到社保局备案?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的小整理为你的答案,希望能帮助你。
我应该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赔偿吗?
所有工伤不一定要向社保局备案,但都要向劳动局备案。许多企业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只有当他们购买了社会保险,他们才能把它归档到社会保险局。
工伤赔偿社保局可以全额先行赔付吗
有充分证据证明,并经人社局确认,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不赔付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你读了这篇文章的引言后就明白了,这也是我们在实践中需要理解的一点。相关法律还规定,劳动局必须提出申请,而社会保障局不必提出申请。
我市工伤赔付标准根据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现已报省法制办审定,近期将发布。
今天,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在线答疑,与广大网民交流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问题一济南市工伤赔付条例什么时间能出台?市人社局我市工伤赔付标准根据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其中510级伤残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合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现已报省法制办审定,近期将发布。
市政府制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用支付标准,将在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中一并发布。
问题二医保卡在外地能用吗?市人社局医保卡目前在外地无法使用。如果常驻外地或是退休后在异地安置,可以到市医保办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交回我市医保部门按规定进行报销。
问题三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后,怎样拨付5个月工资?拨付给个人还是拨付给单位?按照什么比例拨付?市人社局手续齐全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到市医保办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携带材料中包括生育女职工本人的建设银行存折,人社部门将款项打到其本人的存折上。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2011年7月1日前的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问题四济南市职工失业金最低是多少?市人社局济南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510元,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450元。
问题五我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妻子在一家个人公司上班,公司代缴各种保险齐全。请问生育险如何报销?程序和比例多少?市人社局手续齐全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到市医保办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携带材料中包括生育女职工本人的建设银行存折,人社部门将打到其本人的存折上。生育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支付顺产1600元,阴式手术产2000元,剖宫产3800元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2011年7月1日前的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在工作中受了伤,如果没有买工伤保险,那么你就只有自己付医药费了。其中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各地标准不同有所差异但赔偿项目各地都相差不大,那么工伤保险赔付计算标准是什么样的呢。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各地不一,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等规定决定。
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江苏省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3万元。各地不同。
依据:《各省工伤保险条例》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各地不一,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条例》决定。
五、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真实安全,方便大家加深印象
比如:你月工资3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15天,医疗费为12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12000元)+伙食补助费(15天*50元/每天)+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3000元/每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元*7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赔偿(如护理费等等)=赔偿金额。
劳动者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了,这时候用工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自然劳动者就会找单位承担赔偿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等的责任。那么,用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用工单位是不是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如果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单位还需要承担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员工住院需要陪护的陪护费。存在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支付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借调期间工伤事故如何处理,以及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规定如下: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指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对于王林应享受工伤待遇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因为王林是在借调期间受到伤害的,应当由原单位还是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赔偿。但是相关的补偿需要备案,需要到劳动局备案,是否需要到社保局备案?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的小整理为你的答案,希望能帮助你。
我应该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赔偿吗?
所有工伤不一定要向社保局备案,但都要向劳动局备案。许多企业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只有当他们购买了社会保险,他们才能把它归档到社会保险局。
工伤赔偿社保局可以全额先行赔付吗
有充分证据证明,并经人社局确认,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不赔付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你读了这篇文章的引言后就明白了,这也是我们在实践中需要理解的一点。相关法律还规定,劳动局必须提出申请,而社会保障局不必提出申请。
现在,全社会都在大力推行工伤保险。也许你对工伤后如何缴纳工伤保险不太熟悉。那么,工伤和社会保障局是如何支付的呢?法律有相关规定吗?现在,我安排了以下内容来回答您的问题和解决您的疑问。希望对你有帮助。
如果工人受伤,他将被认定为工伤,并被认定为残疾等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标准支付,其他项目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应当支付工伤保险的全部保险金。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康复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丧葬补助金;(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十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十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费;(十五)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十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三)项至第(十六)项,由用人单位支付。
至于社保部门需要赔偿多少需要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以及劳动者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的。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标准缴纳,其他项目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但是,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应当支付工伤保险的全部保险金。
入院后,部分医院对中暑患者进行综合治疗。有些患者有疑虑后恢复:他们有商业意外保险的购买,他们可以得到补偿,如何理赔等。从多家保险公司,中暑并非偶然,记者了解到,与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根据保险公司的说法,目前的疾病保险市场没有中暑赔偿条款。因为从保险的解释来看,中暑不在意外保险的范围之内。意外伤害险必须同时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前提条件,但天气炎热应该不算突发的、不可预测的。保险公司指出,中暑是身体对自然气温变化的不适应,属于生理反应,而非意外伤害事故。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中暑后没有理赔。业内人士说,如果中暑的症状严重到足以达到相应的死亡或残疾标准,事故保险可据此支付;如果中暑造成事故,比如摔伤、意外相撞等,需要门诊或住院接受治疗并产生了医疗费,属于投保人之前附加购买的门诊或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就能得到相应的保险理赔金。
此外,随着气温的攀升,中暑是否算工伤也成为不少职工关心的话题。记者了解到,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而在2004年4月,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已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所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中暑,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中暑应视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中暑后虽不是医院死亡诊断的主要死因,但造成其他并发症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无效人员死亡48小时也被视为工伤事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
入院后,部分医院接受了中暑患者的多次救治。一些患者在康复后有疑问:他们购买了商业事故保险,可以得到赔偿,如何理赔等等。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单纯中暑并非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得不到保险赔偿。
根据保险公司的说法,目前的疾病保险市场没有中暑赔偿条款。因为从保险的解释来看,中暑不在意外保险的范围之内。意外伤害险必须同时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前提条件,但天气炎热应该不算突发的、不可预测的。保险公司指出,中暑是身体对自然气温变化的不适应,属于生理反应,而非意外伤害事故。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中暑后没有理赔。业内人士说,如果中暑的症状严重到足以达到相应的死亡或残疾标准,事故保险可据此支付;如果中暑造成事故,比如摔伤、意外相撞等,需要门诊或住院接受治疗并产生了医疗费,属于投保人之前附加购买的门诊或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就能得到相应的保险理赔金。
此外,随着气温的攀升,中暑是否算工伤也成为不少职工关心的话题。记者了解到,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而在2004年4月,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已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所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中暑,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中暑应视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中暑后虽不是医院死亡诊断的主要死因,但造成其他并发症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无效人员死亡48小时也被视为工伤事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