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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指的工资总额指的什么,工伤保险条例指的工资总额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所指的工资总额是指什么?标准是什么?员工的工资是多少?标准是什么?接下来,让我们和编辑了解一下。

无营业执照、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和被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对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残疾或者死亡的,应当向童工或者其近亲属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是指受伤工人在遭受事故或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怎样确定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

如何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最终计算出我的薪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补助、就业补助和医疗补助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工伤发生后的个人工资计算的。而本人工资,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当职工遭受工伤时,上述三项补贴的计算标准完全没有问题,按照按月支付的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者职工的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如何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案例都是以工伤职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的标准;而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则按照本单位参加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的标准。

但事实上,即使未办理工伤保险,其缴费工资也是可以确定的。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所以,在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缴费基数作为月缴费工资来计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基准工资的,只要不超过基准工资的上限,以实际支付的工资为主要工资。

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内容

《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引》,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的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2]编辑本段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地、市)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统筹实行省级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到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七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经营生产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确定的费率,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300%的,按300%缴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项下列支。

企业破产的,按照企业上年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实际费用,依照法定清偿程序,从资产变现中一次性缴纳10年的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初次缴费费率缴费。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属二、三类行业的,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至3年浮动一次。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青海省: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内容

《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引》,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的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2]编辑本段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地、市)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统筹实行省级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到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七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经营生产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确定的费率,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300%的,按300%缴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项下列支。

企业破产的,按照企业上年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实际费用,依照法定清偿程序,从资产变现中一次性缴纳10年的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初次缴费费率缴费。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属二、三类行业的,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至3年浮动一次。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工伤保险介绍

(1)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就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扩大到各种所有制和各类组织形式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人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集中调剂使用。

(3)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为鼓励企业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减少伤亡事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4)规范伤亡性质认定以及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以及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对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等程序进行了规范。

(5)规范劳动能力鉴定以及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工伤保险条例》还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制定全面、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已安装或配置必要的扶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③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⑥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⑦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⑧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规范了监督管理,明确了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的意义 工伤的作用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伤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不仅仅是赔偿性质,还有物质帮助性质。具有社会保障性,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的保险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保险:它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双务性只体现在责任人(用工方)与保险机构之间,但受益人只能是工伤职工;它是带有福利性质的保险,有政府对保险基金支付的保证和补充;体现对劳动者的保障机制等。

有利于保障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由于用工单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与成功均有可能,如果企业破产,则工伤职工的待遇得不到保障,把工伤保险待遇与用工单位分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国家将工伤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继《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务院颁布的第二部社会保险单项行政法规,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工伤保险条例》是改革、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伤保险条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1)《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的医疗以及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

(2)《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等工作相结合,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防止或减少伤亡事故,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3)《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工伤事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工伤保险,顾名思义,包含了工伤和保险两层含义:工伤,就是职业伤害,是指因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有关的突发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者因工作环境和条件长时间侵害职工健康造成的职业病,它不同于一般的伤害最根本特征,就在于它是与工作有关。保险是指因同类危险威胁的人或者责任人为满足其成员损害补偿的需要,组成双务性的共同团体,进行合理聚资,对危险所造成损失进行合理赔偿,达到分摊风险的作用。

朝阳新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更加倾斜劳动者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工伤保险认定和待遇较去年都有较大的变化。近日,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李玉发科长,就新条例中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认定程序等有变动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两项待遇大幅提高
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规定,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倍即为38万多元,比原来的标准提高了两倍多。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待遇大幅度提高。
同时,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等级不同分别增加了1至3个月的本人工资,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待遇保障水平。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工伤认定范围有调整
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是骑电动车上班,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算工伤呢?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职工群众,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更符合实际情况。
在不予认定的三种工伤情形中,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前两种进行了修改,第一种为故意犯罪,第二种在醉酒的基础上又加入了吸毒。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增加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新《工伤保险条例》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之外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新《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方面作了几处修改: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未成年民工晚死1小时不算工亡,《工伤保险条例》逼人早死

2013年6月19日,网络上出现一篇题为《未成年民工晚死1小时不算工亡<工伤保险条例>逼人早死?》的网帖。该网帖称,湖南娄底籍17岁民工陈果,在东莞市石碣镇打工时重度中暑死亡。由于陈果在发病后第49小时去世,其家属时隔20天仍未能得到赔偿。保妹查证后发现,未成年人陈果确为中暑而死,广东省东莞市社保部门已认定其为工伤。7月3日,陈果生前工作单位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陈果家人获赔50.2万元。历经1个月,这起赔偿纠纷终于画上句号,但由此引起的“48小时”工伤认定争议令人思考。
17岁少年中暑死亡陈果的堂叔和母亲向笔者回忆了事件的经过:5月29日10时左右,陈果因发高烧向单位请假,到石碣医院打点滴。第二天,他因为身体状况不好没回单位上班。30日下午4时左右,陈果因为病情严重被转入东莞市东华医院ICU病房。5月31日11时56分,陈果在东华医院去世。这距离他离开单位,已经过去了约49个小时。在东华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里,对于陈果的诊断是“重度中暑、多脏器功能衰竭、电解质紊乱、双肺感染、多发浆膜腔积液”。陈果家属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陈果的死因系“重度中暑”。“48小时”规定是否合理?死者家属称,陈果死后,他们多次和前锋电子、派出所、社保局和劳动局交涉,希望为陈果的死“讨一个说法”,但始终未能得到结果。他们被告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陈果是发病后第49小时死的,不算工伤。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咨询服务部主任张治儒认为,“48小时”工伤认定存在误解。在他看来,陈果中暑不是本身身体原因造成的,和其工作环境的高温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因工死亡的范畴。“5月东莞的气温不高,所以我认为陈果之死受工作环境影响是很大的。除非可以证明陈果所在宿舍温度也很高,企业才能规避自己的责任。”张治儒说,对于职业病的鉴定,他建议家属和企业协商,由企业提起鉴定申请,或者提供死者的相关材料。“因为鉴定机构会对死者死亡跟工作环境的关系做一个鉴定,判定是否为工伤,是下一步确认赔偿的前提。”针对“48小时”工伤认定是否合理,多位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的劳动法研究专家均表示“这一规定有不合理之处”。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说,目前我国的工伤标准采取的“列举法”,并没有关于工伤的定义,这会导致部分工伤难以纳入工伤范畴。而48小时的规定,对于突发的疾病,只考虑时间,不考虑原因,那么,工作原因引起的伤害和死亡难以纳入工伤范畴,不是工作导致的死亡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律系主任薛长礼也对“48小时”的规定“持保留态度”。他说,这一规定不合理之处很多,问题之一是诱导患者家属放弃治疗。现实中,由于“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而由患病一方独自承担职业伤害的情形带有一定普遍性。“因为个人的身体状况不一致,或者死亡标准、道德风险、实施操作等原因,不论是界定为48小时、72小时或是96小时都不科学,这一规定应该废除。”
薛长礼说,根本问题在于怎样认定工伤和怎样界定工伤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由社保部门管理,也由社保部门认定,薛长礼称“这个多年来备受质疑”的规定也“不太合理”。按照现行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由社会保险部门管理,工伤的认定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缺少第三方监督的操作过程。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要通过仲裁和诉讼,但是即使通过仲裁和诉讼,由于耗时较长,增加了受伤害员工或其家属的负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也很难构成有效制约。对于此次事件中,死者陈果工伤认定难的问题,薛长礼认为,首先要看前锋电子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但单位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有的项目还是需要单位承担,这也是一些单位不愿意去认定的原因。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几经周折,陈果的家属在6月25日下午得到了盖有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章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保局最终认定:“陈果于2013年5月28日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陈果家属向前锋电子提出70万元左右的赔偿,但是双方没能达成一致。“前锋电子厂跟我们说他们只能赔50万元不到,他们说这是按照规定标准来的。医疗费还有我们十多个人在这边的开销都要我们自己承担。”7月3日,双方达成协议,厂方除支付陈果家属在东莞的几万元开销外,另赔付5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