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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有什么差别,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

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有什么区别?什么是经济补偿?它和失业保险有什么区别?失业保险是指国家强制立法的制度,社会集中资金对失业临时中断生计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报酬。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的工资按企业正常生产计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最低工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通常在以下五种条件下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根据雇员在雇主工作年限的长短,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不超过12个月。

二、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25%的经济补偿金。

三、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四、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辛日尝金。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在职工辞职、擅离职守、用人单位被解雇等情况下,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的终止(地方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经济补偿与失业保险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胡某系某公司老职工。去年,由于单位经营出现问题,经协商后,胡某同意与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备案手续时,单位得知胡某可每月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遂以此为由不支付胡某经济补偿。
3个月后,胡某再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此停发了他的失业保险金。待问明原因后,胡某才明白单位以失业保险金替代了应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胡某的诉讼请求? 答:该公司与胡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有效,但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胡某经济补偿。单位为胡某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且导致劳动合同提前解除非胡某个人原因,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非单位作出承诺才能享受,单位以失业保险金代替应支付胡某经济补偿的做法是错误的。为此,仲裁委员会支持胡某的申诉请求。
本案例说明,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金不能相互替代,两者可以同享。从本质上看,经济补偿与失业保险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对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给予经济补偿。而失业保险金则属于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统一性,支付主体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是在劳动者失业后按月发放给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两者的资金来源不同,发放条件不同,标准不同,功能也不同。
本案中,该公司将失业保险金和经济补偿混为一谈,有意规避应承担的支付胡某经济补偿的责任,是违法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偿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偿?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在职职工死亡待遇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丧葬补助费。这是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由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抚恤金。这是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由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按被供养人数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这两项待遇的标准各地不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有关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规定,给予失业人员家属一次性补助。

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能由其家属继承。但失业人员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补助。

失业金补偿怎么计算,具体计算公式有哪些

对于失业的人员满足条件之后可以领取到相应的失业金,那么对于失业金的补偿我们是怎么进行计算的呢?这需要大家做好相关的了解,才能知道自己可以领取到多少钱。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失业金补偿怎么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或者提前终止与劳动者的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是所谓的失业赔偿金。

失业赔偿金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看完之后,就知道了在相关的政策中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对于失业的劳动者来说就是很重要的一点,失业金对于失业者的生活会有很大的保障,所以大家需要重视。

关于失业保险金不能折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回放:李某是某厂职工,在企业工作了7年,2004年9月,由于企业减员,经协商后,李某同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厂在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给包括李某在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备案时,发现李某在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每月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位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李某就单位拒付经济补偿问题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李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效,某厂已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且李某符合领取失业金资格,按规定应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判决纺织厂支付李某4970元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首先,根据李某所在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章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在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李某在该厂工作了7年。单位应支付给李某相当于其本人7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其次,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应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本案中该厂已经为李某等职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并向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备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中李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