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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报销

医保如何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

医疗保险往往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那么医疗费的报销是医保实现保障的重要部分。

关于零星医疗费报销也可以根据相应程序来办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办方法在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属单位或退管办办理申报手续;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二级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二、办理业务流程图温馨提示:医疗业务无需到梅东路的市医保中心,只要就近到各区的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就可以。

三、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需携带的资料序号。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

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7月1日起至8月底,职工慢性病人员可申报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此次可申报门诊医疗待遇的慢性病,增加了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血友病三个病种。

据了解,我市参保人员凡符合申办条件的,持《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复印件、慢性病诊断及近两年治疗的原始病历复印件,到本单位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登记,填报《黄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申报表》。经单位审核后,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评审。

对确认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除对主要病种按原标准报销外,另增加其他合并病种报销限额的50%费用。一名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病种总数不得超过3种。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为:冠心病和糖尿病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不含个人自付费),均为140元/月;高血压病和癌症(中药辅助治疗)的支付限额,均为130元/月;癌症(放疗及辅助治疗)的支付限额,为300元/月;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期)的支付限额,为380元/次。以上病种个人支付比例均为10%。

厦门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和医保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将双双提高

今年7月起,厦门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和医保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将双双提高,全市总计超过104万名参保城乡居民今后看病就医更省钱。

4月9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市人社局就这一医保惠民新政召开新闻通气会,详解新政亮点。据悉,这项新政也是今年市委、市政府24项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每人每年提高40元

2014年7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5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390元提高到430元,提高了40元,比国家提出“今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达到人均320元”的目标高出11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10元提高到120元。

医保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据统计,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绝大多数在5000元以内。为此,2014年7月起,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仍执行原规定的报销比例。

每年减轻参保人员1500多万门诊医疗费

该政策实施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水平将达到55%,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1500多万元门诊医疗费负担。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45%、55%、65%,其中到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最高。也就是说,参保居民有小病到社区就诊,更实惠也更省钱。

针对这个通知,本文讲述了三个概括,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每人每年提高40元、医保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减轻参保人员1500多万门诊医疗费。

医疗费报销如何规划最好?

医疗费报销并不是一件多难的事情,自从我们开始进入医疗保险时代以来,医疗费用的改革似乎早已经显得再平常不过了,人们对于医疗保险的意见在于国家在医疗保险上的政策是否便民利民。医疗费用报销如何规划最好呢?医疗费报销是不是很困难?我们在接受完医疗之后,如果需要报销医疗费用,应该如何做才可以实现最优化的状态呢?自从我们开始进入全新阶段之后,很多人开始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去完善医疗费用支付体系。我们如今的医疗体系显得越来越精湛。医疗费报销工作的便捷程度与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有关,不同的人对于医疗保障体系的深入了解程度是不一样的。如今的医疗报销并不像以前的那样麻烦,因为我们拥有医疗保险卡,只需要通过医疗保险卡的使用,医疗报销的工作便可以自动完成。什么样的医疗报销工作才是最完善的?关于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的具体情况,我们的确还是需要进行一番详细的规划。报销医疗费用早已经摒弃掉所有繁琐的手续工作,如今的医疗保险体系非常完善,我们只需要通过医疗保险卡即可完成所有的医疗报销工作。关于医疗费报销的具体事宜,读者们可以登录社会保障局进行查询。当然,在我们的太平洋官方网站上,我们也可以看到具体的医疗费报销事宜,什么样的医疗费报销体系才是最完善的?与医疗费报销工作相关的步骤都被省略掉了。我们的确只需要通过医疗保险卡即可完成所有的医疗报销工作。什么样的医疗报销工作才是最方便的?只有通过一定的努力,医疗费的报销工作才可以更简单、更便捷。自从我们开始进入全面的医疗体系之后,很多与医疗费报销相关的繁琐步骤都被省略掉了。人们可以更好地完善所有的制度体系,除了与人的聪慧有关之外,还与人们的具体工作等有关,我们为什么还会遭遇到如此多的无奈呢?人们其实的确该好好为日后的医疗保险受益作出一番详细的努力。在没有确保个人价值可以正常发挥的情况下,建议读者朋友还是了解社会各方面保险工作为妙。医疗费的报销工作真的越来越重要,如果没有医疗报销这样的完善体系,我们的幸福生活就不会有保障。

商业意外险提供医疗费报销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可分为社会保险医疗与商业保险医疗两种渠道。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进行社会保险医疗投保的人们来说,商业意外险的投保是为人们在工作生活中的各种意外伤害提供医疗费报销的重要途径之一。如今,各大保险公司都推出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项目。在太平洋保险公司网上保险商城的保险产品中,有不少可为客户提供意外伤害医疗费报销的产品,如一年期综合意外险、家庭综合保险、驾乘综合险、国内自助游旅游保险、国内自驾游旅游保险、国内户外运动保险以及多款太平洋自助保险卡等等,都含有为被保险人提供因意外事故而导致伤害的医疗保险保障。与其他的保险产品相比,太平洋意外险医疗保险项目具有投保费用低,保障金额高的特点。例如,客户通过太平洋网上保险商城进行太平洋一年期综合意外险的投保,保费可低至每年47元起,可为投保客户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0.2-10万元,意外伤亡及烧烫伤保险金额5-50万元,交通工具意外险保险金额100-500万元,以及住院保护误工津贴10-50元一天等保险保障。此外,被保险人还可得到国内紧急医疗救援(含医疗垫付)服务等,十分划算。如果您投保了太平洋网上保险商城的保险产品后,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可拨打太平洋7*24小时意外险报案电话95500报案,后续提供保险凭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医疗门诊或住院病例、费用收据原件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等资料即可进行医疗费报销。太平洋保险 公司的网上保险平台还可为投保客户提供太平洋一账通服务,只需经过简单的注册后,客户即可通过一账通查询保单及保险理赔进度情况,十分方便。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医疗帐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就医凭证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管理。
在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到账的次月,由用人单位(或负责组织参保的单位)经办人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经办网点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并于当月分发给参保人;无用人单位的由个人自行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经办网点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条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内为参保人分别设立个人医疗保险专用账户及全国通用的具有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账户,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管理协议银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账户进行管理。
第六条首次申领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的,免收工本费。挂失、补发等有关费用按相关规定收取,成本费由个人承担。
参保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遗失、损毁,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在本市内的相应协议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换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在同一网点凭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挂失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新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遗失或重制期间,参保人可凭协议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
第七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具有下列医疗保险功能(一)可作为参保人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
(二)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注资、支取凭证。
(三)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报销的参保人零星医疗费用的划入、支取。
(四)经批准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每月包干资金的划入、支取。
(五)在相应协议银行网点或医疗保险业务信息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医疗帐户的有关情况。
(六)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设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不得涂改及伪造,除提供参保人亲属作为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凭证外,不能转借他人使用。参保人亲属在使用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费用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定点医药机构应认真核对参保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及个人信息资料,违规使用产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章就医管理第九条参保人应当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在本市统筹区内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购药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急诊、抢救需要进行急诊留院观察或住院的除外)。
第十条参保人可在本市任一定点医药机构出示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
第十一条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参保人就医应当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量。
第十三条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病人,可自主选择本市任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及医疗技术条件收治参保病人,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入院及出院标准。
参保人应当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入院、出院标准及住院管理规定。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应当尽可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住院参保人必需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昂贵特殊医用材料的,须经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参保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医嘱中,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本次就诊疾病病情所需,一般不超过7日量。出院医嘱开具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住院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根据有关标准及规定提出转诊理由,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确认手续。参保人住院期间按规定转院治疗的,转入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疗机构的,参保人须补交起付标准差额费用,低于转出医疗机构的,不需另付起付标准费用。
第十六条参保人在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复发需再次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诊断,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参保人需按重新住院支付起付标准费用。
参保人未达到出院标准而被安排出院,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重复住院,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属实的,参保人不需支付重复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参保人办理出院或转院时,应事先告知参保人或家属,并将告知情况及手续存档备查。不得将未达到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参保人安排出院或转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医疗专家对住院的参保人病历进行检查,将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当次住院门诊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重复住院诊断符合率,出院参保人治愈率、好转率,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率,转院率等情况纳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异地就医管理第十八条参保人在本市统筹区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异地)的就医行为统称异地就医,具体包括(一)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因病在异地选定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二)异地急诊参保人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
(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四)异地转诊本市参保病人经审批后转外地治疗的。
(五)政策规定的其它异地就医情形。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期异地就医,需事前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在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其他参保人由单位或个人办理。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及个人申办异地就医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属长期异地居住的应提供1、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籍证明复印件;居住地属非户籍所在地的,提供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街道、居(村)委会出具的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属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应提供参保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申报名册表》或单位外派学习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视情况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1、在用人单位异地分支机构工作的,需提供该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为非劳务派遣性质,但未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的,需提供用人单位项目(施工)合同、有关购置或租赁柜台或房屋的证明(如租柜协议、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材料,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3、用人单位为非劳务派遣性质,异地工作地点变动频繁或无固定异地工作点(如驻外施工、航海等)的,需提供项目(施工)合同、项目立项文件、驻外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属劳务派遣性质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材料、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及被派遣人员名单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用工单位出具的异地项目合同、用工协议及驻外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5、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业务的,相关申请除需按以上规定办理外,还提供用人单位委托该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业务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属以下情形的,参保人其异地就医确认效力随即相应终止,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一)参保人返回本市长期居住、工作;(二)学习结束返回本市;(

3月流感高发期,医疗费用可否重复报销

三月是流感的高发时期,对于很多小朋友们来讲,就比较痛苦了。由于孩子抵抗力太低,很多孩子在此期间都会感染流感住院。为此,可急坏了不少做父母的。3月流感高发期,医疗费用可否重复报销有些家长就想,那我可以多买几份医疗险啊,这样就可以多报销一些了。但实际上,并没有他们想得那么好。究竟真相如何,下面就为大家详细扒一扒医疗险重复报销的这个问题。

众所周知,医疗保险是健康保险中的一种,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但二者有明显区别,区别在哪里?

1、保险金给付方式不同

费用补偿型的保险金给付方式主要包括:在保险额度和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花多少补偿多少;若投保人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总的补偿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定额给付型的保险金给付方式主要是:被保险人罹患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并经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保险公司将根据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如果是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各保险公司都将按照投保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而不是按照比例给付,这一点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不同。

2、保险金给付时间不同

费用补偿型保险金给付为事后补偿,即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给付金额,在治疗行为结束后进行补偿,有一定滞后性。而定额给付型则是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即给付保险金额,无需在治疗行为结束后凭相关资料索赔,有利于在事故发生之初给予被保险人及时的救助。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根据该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遵循补偿原则,不论被保险人投保了几份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只能报销一次,这样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取不当利益。因此,投保了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并不能重复报销。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因而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没有关系,被保险人只要证明已经发生了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不论医疗费用的数额是多少,保险公司都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因此,在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中并不存在医疗费用能否重复报销的问题。常见的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为住院津贴或补助等。由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而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医疗保险时,首先应区分医疗保险的性质。

若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已经投保了社会保险或享有公费医疗以及已经投保了其他保险公司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有些情况下没有必要再去投保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重复投保只会花冤枉钱,建议可以考虑投保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如针对住院或手术津贴、补助等设立的险种。《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

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违反此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中并不存在医疗费用能否重复报销的问题。如果消费者想要重复购买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最好也将之前的投保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避免后续理赔麻烦。因医疗费用能否重复报销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作为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应明白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医疗保险的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也应有所了解,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病医疗费可以二次报销吗?

保险不了解的人觉得没什么用,知道的人都非常愿意购买。其中大病保险就是很受欢迎的一种保险。今天给大家讲讲,大病医疗费可以二次报销吗?

属于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范畴,可以在医院直接办理门诊特殊病手续,后续治疗可提高支付标准,减轻患者家庭负担。同时,在一个年度内,患病住院以及门诊治疗(办理门特后)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照相应的报销比例给予再次给付。居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实行“一站式”结算,无论是在医院联网刷卡结算,还是垫付医疗费用,医保系统直接支付报销金额,患者无需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大病医疗费报销申请条件

若得了大病在当地医院治疗后,除了医院医药费报销完后,还能在病人当地民政部申请医药费二次报销。二次大病报销需要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

申请条件有。病人的户口薄、身份证、病人医院开的大病证明本、病人在医院治疗的出院小结、医院药费报销后的账单、病人的贫困证或者低保证、病人的相片、以及病人本村村委会出示的证明(加盖村委会的印章)、病人申请大病二次报销申请书。

有以上这些证明,也就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大病二次报销了。具体报销比例,可能在你医院治疗自费后的30%左右。

外加在民政部门大病申请二次报销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