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如何申报工伤?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青岛职工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青岛工伤保险认定携带材料:
1、《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初诊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受伤害职工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非参保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⑵属于机动车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⑶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⑷再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再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⑸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限证明;
⑹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⑺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青岛工伤保险办事程序:
1.受理:
⑴对单位申报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范围且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⑵对个人申报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范围且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2.审查:工伤认定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终结后将最终结论返回政务大厅窗口。
3.决定的送达: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认定结论送达企业或当事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青岛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青岛市出台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工伤发生多、工伤保险费使用多的单位将执行较高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增加生产成本。相反,工伤发生少、工伤保险费使用少的单位将执行较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大大提高这些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费率浮动的范围级档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一年浮动一次。
对于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上浮的分为两档: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费率下浮的定为一档: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浮动后工伤保险实际缴费费率细化为三类九档。实施浮动费率后,全市参保单位费率将由现在的三个行业基准费率(一类0.7%,二类1.2%,三类1.9%)细化为三类九档(一类0.7%,二类0.96%、1.2%、1.44%、1.8%,三类1.52%、1.9%、2.28%、2.85%)。
费率与工伤及工伤保险费挂钩
根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发生及工伤保险费使用挂钩。
对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对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工伤发生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高
该办法实施后将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防范基金风险。
工伤发生多、工伤保险费使用多的单位将执行较高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增加生产成本。工伤发生少、工伤保险费使用少的单位将执行较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这将大大提高这些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内出现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等其中之一的,一律不实行费率下浮。
两种范围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两种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分别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既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有利于调动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青岛如何申报工伤的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同地区工伤认定结果迥异的情况今后将大大减少。2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湖南省将在今年探索建立工伤认定案例发布制度,选择本省工伤认定行政裁量权的典型案例送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将由省政府对外发布,作为参照,确保工伤认定相对科学。
省人社厅法制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工伤保险条例》部分条文存在多种理解,一些受伤害的情形缺乏统一的权威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导致部分工伤认定案例出现争议。此外,工伤认定调查常出现证据灭失或难以固定证据,导致工伤认定难度加大。“很多认定往往有争议,在甲地认为是工伤,在乙地却又不算了;有些地方认定的级别重、有的地方认定的级别轻,这样一来,对老百姓的权益是一种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也受到影响。”
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通过探索建立工伤认定案例发布制度,统一工伤认定标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相同的工伤认定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 此外,今年将有更多群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今年要加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力度,积极推进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省人社厅要求,各市州要务必将本地区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同时,研究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尽早解决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问题。
今年要继续落实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确保已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支付。 目前,我省14个市州已实施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应对工伤事故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同时通过建立省级储备金制度,有力化解了少数高危行业集中市州的工伤保险基金风险。去年,省级储备金向4个市州下拨2380万元,其中,为应对衡阳“10·29”矿难,一次性下拨省级储备金1000万元。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企业用工急剧增加,工伤责任事故时有发生,工伤形式也日趋多样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现象也并不鲜见。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2010年修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条件地将这种情形视同工伤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司法实践中,对“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认识,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也存在不少分歧。因此,有必要厘清认识,统一裁判标准。
不少人认为,“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缺乏充分的理论和医学依据,造成了“死得快是工伤,死得慢非工伤”的不合理现象,且把“48小时”之外死亡的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会导致不少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被认为缺乏人性化而受到广泛质疑。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突破该限制性规定适用的案例。笔者认为,应该正确认识与适用“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强调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的事故伤害,包括职业病,但不包括一般的疾病。《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七种工伤情形。用工期间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严格来讲本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但为了突出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视同”工伤,将其纳入工伤范围。但是为了平衡劳资权益,排除与工作无关疾病导致伤亡认定的情形,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范围内,《条例》作出了“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尽管这样的立法规定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在司法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适用“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对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认定为工伤;对于在48小时之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导致实践中为了获得工伤赔偿,突发疾病职工及其家属选择“安乐死”或放弃抢救的现象的发生。有观点认为,对“48小时”内选择自杀或放弃抢救的一概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对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后选择自杀或放弃抢救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视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医院在“48小时”之内经过抢救,并诊断确定突发疾病的职工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那么突发疾病职工及其家属选择“安乐死”或放弃抢救死亡的,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医院经过抢救并诊断确定突发疾病的职工确实尚有继续存活的可能,那么突发疾病职工及其家属在“48小时”之内选择“安乐死”或放弃抢救死亡的,则不应认定为工伤。突发疾病的职工是否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应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准。在无法证明突发疾病的职工经抢救是否有继续存活可能的情形下,为了防止随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违背社会伦理现象的发生,不应将在“48小时”之内选择“安乐死”或放弃抢救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还存在与放弃抢救相反的另一种现象,即用人单位或家属不愿意放弃抢救,职工靠呼吸机控制呼吸至“48小时”之外。对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也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突发疾病职工是在“48小时”之外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职工在48小时内已经确定无存活可能,只是用人单位或家属不愿意放弃抢救,并经连续抢救致使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不愿意放弃抢救机会,抢救超过“48小时”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仍应坚持是否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认定标准。如果在“48小时”之内病人已出现心跳停止或脑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症状,经过医院诊断确定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用人单位或家属强烈要求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的,应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在“48小时”之内病人并未出现心跳停止或脑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症状,经过医院诊断也不能确定是否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用人单位或家属坚持要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也是在“48小时”之外,则不应认定为工伤。不同的观点代表了不同的人群,但是所有的人的想法都是为劳动者着想,为社会伦理负责,因此厘清一个工伤的标准非常有必要,不仅可以解决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也能让司法得到完善。
青岛如何申报工伤?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青岛职工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青岛工伤保险认定携带材料:
1、《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初诊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受伤害职工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非参保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⑵属于机动车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⑶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⑷再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再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⑸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限证明;
⑹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⑺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青岛工伤保险办事程序:
1.受理:
⑴对单位申报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范围且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⑵对个人申报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范围且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2.审查:工伤认定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终结后将最终结论返回政务大厅窗口。
3.决定的送达: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认定结论送达企业或当事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青岛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青岛市出台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工伤发生多、工伤保险费使用多的单位将执行较高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增加生产成本。相反,工伤发生少、工伤保险费使用少的单位将执行较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大大提高这些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费率浮动的范围级档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一年浮动一次。
对于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上浮的分为两档: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费率下浮的定为一档: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浮动后工伤保险实际缴费费率细化为三类九档。实施浮动费率后,全市参保单位费率将由现在的三个行业基准费率(一类0.7%,二类1.2%,三类1.9%)细化为三类九档(一类0.7%,二类0.96%、1.2%、1.44%、1.8%,三类1.52%、1.9%、2.28%、2.85%)。
费率与工伤及工伤保险费挂钩
根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发生及工伤保险费使用挂钩。
对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对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工伤发生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高
该办法实施后将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防范基金风险。
工伤发生多、工伤保险费使用多的单位将执行较高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增加生产成本。工伤发生少、工伤保险费使用少的单位将执行较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这将大大提高这些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内出现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等其中之一的,一律不实行费率下浮。
两种范围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两种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分别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既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有利于调动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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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
认定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
1.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工伤保险费用;
2.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认定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第三步: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认定时限
办理时间:60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成都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的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