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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养老保险

你知道什么是养老保险和子女教育险吗

交费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5种。领取方式:年领、月领。约定领取年龄:45周岁、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5种。提供服务:当保单现金价值的余额足够抵交所欠保费,该保险可为保户自动垫交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该保险可为投保人提供保单现金价值余额的70%借款。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保险人按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保险金,同时中止合同。被保险人生存至领取日,按约定每年或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保证领满10年;若被保险人未领满10年身故。由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续领取所剩年份的养老金。若被保险人领满10年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身故。该险种的责任免除情形有: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行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被保险人吸毒;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尤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2)子女教育保险中国保监会于1999年6月8日下发了统一制定的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要求各保险公司于1999年8月21日按统一制定的保险费率向社会销售子女教育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分A款和B款。A款:凡20周岁至5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14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者有抚养关系的少儿向保险公司投保子女教育保险。保险费交付方式:年交。交费期间为保险合同应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4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交付日期为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保险利益:①被保险人生存至15周岁~17周岁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②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21周岁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13,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保险合同终止。③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④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Et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到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B款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在17周岁以下,保险费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7周岁。

什么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

一、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流动等原因,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或转出本市。对于已领取退休待遇的人员,应在原待遇发放地继续领取养老金,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分哪几种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分为统筹范围内转移和统筹范围外转移两种情况。1.统筹范围内转移是指缴费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各地(州)、市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包括兵团、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部队随军配偶、退伍军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如克拉玛依与乌鲁木齐属同一统筹地区,他们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属统筹范围内转移。2.统筹范围外转移是指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包括兵团、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部队随军配偶、退伍军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如北京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与乌鲁木齐不属同一统筹地区,他们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属统筹范围外转移。欢迎关注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微信公共平台,我们将持续为您介绍更多百姓关注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业务经办指南。

什么是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呢?这一手续又要如何操作呢?

人们认为,未雨绸缪是有战略眼光的一种表现,所以为自己未来的生活加一份保险,也成为当下绝大多数人们的必经选择。作为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中最重要的内容,养老保险成为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老年工作者的生活需求,保障其稳定可靠生活来源的一种常见的保险形式。那么劳动者在工作关系或工作地点变更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也十分必要。那么什么是养老保险转移手续,这一手续又要如何操作呢?

根据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含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参保人的跨省就业同时转移。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就是为此类转移而生的。

至于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的办理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根据各地社会保障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的人员首先需要办理的是:原工作单位在员工离职之后到当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劳动者的社保停交手续并出具劳动合同终止的书面证明。当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开具以后,并有相关档案的处理相继完成以后,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应申请和填写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的相关表格。

其次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新的工作单位会为入职的员工办理五险一金,其重中之重是养老保险。对于参保人个人而言,此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二:一是到新工作地点的社保机构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在相关机构完成对社会保险接续的审核以后,参保人应当到新工作地的社保部门领取接收函,并持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收事宜。

待到新的工作地点社保局向参保人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接续联系函,两地核对相关信息并生成正式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将该相关表格传送给新的社保单位,原社保单位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基本的接续工作就完成了。

最后,两地的社保机构会依据参保人提供的材料,将相关信息补充完善,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办结,这一程序就完成了。

此外,对于由企业转移到市直机关的劳动者来说,从其加入事业单位起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退休养老制度,原在企业缴纳的保险基金不予退出,而退休之后会参照相关的比例予以审计和发放。

到底什么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呢?

导读:2015年新政策出台后,在“统账结合”的根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是采取“真金白银”的实账积累型个人账户为宜,还是“记账式”的名义个人账户更好?此外,到底什么是个人账户制度呢?
实账式账户运行问题多 养老个人账户制度是指资金运行模式采取个人账户运行机制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包括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与名义账户养老金制度。前者属于缴费确定型的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存在实质性的资金积累;后者则是缴费确定型的现收现付制,这种模式下名义个人账户仅充当记账的工具,个人缴费以记账的形式记录下来,而无实际资金积累,但国家保证个人退休后能按时足额拿到钱。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养老体制的基本特点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由企业缴纳,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纳,实行完全积累制。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得到普遍认同,但是个人账户究竟采取实账形式还是名义形式,则是争论的焦点。 实行统账结合制度之前,我国养老保险采取国家、单位保障制,实质是现收现付制,存在着板块分割、封闭运行、单位包办等不足之处。 理论上,这一模式是养老保险现收现付制和积累制的混合模式,其中“基础养老金”体现的是“社会互济”原则,而“个人账户”则充分体现了“自我保障”原则,这种做法既能够使养老基金的收支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相对的收支平衡,又能够使个人账户有一定积累,大大降低未来支付风险。 实际运行过程中,实账式的个人账户模式引发了很多问题。首先是巨额的转制成本。实际上,我国并非一开始就实行积累制,由于没有对转轨成本进行有效分摊,导致全国各地并未做实个人账户,而是策略性地采取了“统账结合,混账管理,空账运行”的措施,个人账户资金被挪用于社会统筹的现收现付,形成了实际上的名义账户,致使个人账户空账现象比较严重。其次,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较差,为了保证个人账户“保命”资金的稳定,其资金只能用来进行储蓄或者购买债券,这一投资使得个人账户基金严重缩水,大大影响了老百姓的实际利益。再次,做实个人账户对投资和消费具有挤出效应。随着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的逐年累积,社会总储蓄率逐年增加,这笔存款若不能用于投资或消费,会使我国经济运行中的投资率降低、依赖出口和消费率偏低等问题加剧。 有利于资金保值增值,增进百姓福祉 从理论上讲,采用名义账户的混合制统账模式,意味着资金可以集中管理、分配,并可进行灵活的投资组合,基金的收益率将会大大提高,更有利于增进百姓福祉。
首先,本质上讲,个人账户做实与否都不会改变所有者权益。对企业参保职工来说,由于不能从个人账户随意取现,因此它对职工养老金的支付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从法律意义上讲,投保者对其个人账户的记账资金都具有财产权,在职工退保或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可归参保人或其继承人所有。 其次,这一模式可以降低缴费者的缴费率,提高其当期的消费水平。影响财务可持续性的人口增长率、工资增长率不变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投资收益率的提高,意味着百姓可适当降低费率。 再次,可以提高养老金领取者的待遇水平,名义账户下的资金与社会统筹资金混合管理,加强了资金给付能力,可以提高养老金领取者的整体替代率。 另外,名义账户资金或全部分配到缴费者个人账户之中,或全部划入社会统筹部分,可用于提高制度的支付能力,减轻财政负担或未来缴费者的经济负担等。 名义账户可以使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混合管理,这有利于实缴养老基金实际效用的发挥,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是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的有益路径。 资金的混合管理,一方面使得沉睡的个人账户基金得以盘活,另一方面,配套的国家社保基金管理机制可使有资质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灵活投资,得以保值增值。当然此种投资收益具有不稳定性,但是可以通过如下配套制度予以化解:一是“风险准备金制度”,即由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二是建立市场化担保制度,即运营机构购买“商业再保险制度”;三是建立政策性的再保险制度,即成立“中央担保公司”。 同时,这种混合型的统账模式可较好地节约转制成本,混合管理制下的养老基金可以用来代际支付,这就降低了国家财政对于转制过程中的贴补,节省了国家财政支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完善个人账户制度,而不是做实个人账户,这是个人账户改革的积极信号。总之,名义账户筹资模式下的混合型统账模式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改革的理性选择,有利于百姓福祉和国家利益的实现。

什么是养老保险个账结算单

  不久前,读者廖先生带着一家三口的《二00八年度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单》(以下简称《个账结算单》)来到杂志社咨询。原来,由于年龄、工作经历的不同,太太、儿子和他本人的三份结算单中有许多不同之处,搞得三个人一头雾水。

  考虑到越来越接近法定退休年龄,廖先生不仅想弄清现在的个人账户情况,还想从结算单中估算未来每月可以领取多少养老金。

  三人的基本情况为:廖先生1956年出生,1973年参加工作,2000年退出职场,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即2016年退休;廖太太比先生小5岁,1978年参加工作,至今仍在职,法定退休年龄为50岁,即2011年退休;小廖2007年大学毕业后就职,从2007年7月起参加社保。

  何为“虚账实记”的记账情况?

  《个账结算单》中有两个表格,一个称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情况”,另一个称为“‘虚账实记’的记账情况”。在廖先生和太太的《个账结算单》中,“虚账实记”的记账情况表中填满了数字,而2007年毕业就职的小廖的该表格则空空如也,没有任何数字填写。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虚账实记”部分只是针对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并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所设立的。对于早在1973、1978年就参加工作的廖先生和太太来说,当然会有这一部分的记账情况,而2007年工作的小廖则不可能有此一项。

  “虚账实记”中的记账金额由两部分组成:一是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所对应的记账金额,二是1993年~1997年的5年中个人账户储存额。

  在查看记账情况时,最需要关注的是累计至2008年12月31日的记账总额,也就是表格右下角的数字,因为这是距现在最近的账户金额,且在推算个人养老金数额时需要用到。

  工作年限如何算?

  虽然廖先生从1973年就开始工作,但到了2000年,他就决心投奔自由职业,而且自那之后再没有正式工作过。廖先生听说只有缴费年满一定期限,才可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养老金,对于自己是否已经“达标”,他有些担心。

  如何从个账结算单子中看出工作年限,这个年数又需要达到多少方可领取养老金呢?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养老金的申领手续,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申领人的工作年限必须达到15年。

  对1993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来说,可以将1992年底前“虚账实记”的记账年限加上个人养老账户的缴费年限,从而得到自己的工作年限,累积达到15年即可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而像小廖这样1992年后参与工作的年轻人,只有当个人养老账户的缴费年?

什么是养老保险

我们每天穿梭在城市里的大街小巷,看到越来越多的风景,却很少注意到散落在城市里各个角落的老人们。那些早起逛公园、傍晚广场舞的大爷大妈们,有很多人是这个城市里的空巢老人。如何给父母养老成为广大子女最关心的问题,很多人都会给父母买一份养老保险。

那么到底什么是养老保险呢?养老保险都有哪些好处呢?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用保险辅助养老,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对于个人来说,即能让老年生活有保障,也是一项稳定的投资。对于国家来说,国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不但不会给国家添加负担,相反可以为国家缓解社会养老压力。何乐而不为呢?

什么是养老保险?有四几种基本类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一个项目,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国家或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对达到法定的可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从而退出劳动岗位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世界上最早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德国于1889年建立的。目前,世界上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可分为三类,即国家统筹型、投保资助型和强制储蓄型。国家统筹型由国家全部负担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费,个人没有缴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福利型养老保险制度,前苏联和改革之前的我国实行的就是这种制度。投保资助型是指强制雇主和雇员缴纳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则在财政、税收和利息政策上给予资助的养老保险制度,它普遍实施于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强制储蓄型也称公积金模式,是指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建立一个个人帐户,记录固定的缴费和利息积累,并以此决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这种制度以新加坡最为典型。

什么是养老保险临时账户?养老保险临时账户是什么?

流动就业人员应如何转移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

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按以下三类情况处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一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二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三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

对第一类采取一种正常转移方式。

参保人员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

对第二类采取两种处理方式。

参保人员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对男性年龄不满5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40周岁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男性年龄已满50周岁、女性年龄已满40周岁的,由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对第三类采取一种特别处理方式。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不受年龄规定的限制,均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为什么要以户籍所在地作为关系转移接续的主要参照系?

确立以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为主要参照系,主要考虑是户籍所在地与家庭生活居住地相一致的概率更多些。

如何理解养老保险临时账户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

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有利于减少部分参保人员临近退休集中转入中心城市的现象。但同时又要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暂行办法》规定,他们可在新就业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离开新参保地再次流动就业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

这就使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参保人员也不再有后顾之忧,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权益。应明确的是,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参保所在地,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年限,不计算为新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应在原参保地计算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