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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7年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2017年补交养老保险有哪些政策?

养老保险可根据不同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相关条件进行补缴。2017年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哪些呢?企业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中断,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养老保险。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2017年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7年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养老保险补缴对象

1、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补缴基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

三、养老保险补缴年龄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2、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3、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养老保险补缴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冀出台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明年6月底前补缴优惠

目前,部分企业还存在用工不规范现象,特别是一些临时工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昨日我省出台了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对补缴期限和标准做了规定。
明年6月底前补缴优惠新政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于经审计、监察、稽核、举报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对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减收滞纳金政策执行至2009年6月底。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出台较晚,执行这一政策还要有个过程,为配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接续好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延长到了2009年6月底。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账户建立前后补缴标准不同按照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对于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前中断缴费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中断缴费的,可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
同时根据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进程,对于1989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选择的补缴基数计算实际指数,即: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为0.6,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为1.0。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冀出台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明年6月底前补缴优惠

目前,部分企业还存在用工不规范现象,特别是一些临时工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昨日我省出台了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对补缴期限和标准做了规定。
明年6月底前补缴优惠 新政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于经审计、监察、稽核、举报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对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减收滞纳金政策执行至2009年6月底。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出台较晚,执行这一政策还要有个过程,为配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接续好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延长到了2009年6月底。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账户建立前后补缴标准不同 按照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对于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前中断缴费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中断缴费的,可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
同时根据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进程,对于1989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选择的补缴基数计算实际指数,即: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为0.6,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为1.0。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贵州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常见问题介绍

7月24日讯,为完善我省城镇制度,进一步扩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覆盖范围,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2015年3月9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厅发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对我省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的补缴对象、补缴办法、待遇计发等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一、符合哪些条件能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具有我省户籍,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参保。
1、1998年9月30日以前曾在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
2、2007年12月31日以前,我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各类编制外人员(村居两委、被征地农民不包括在内)。
3、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未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复员退伍军人。
4、因各种原因离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哪里办理参保手续?符合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应认真阅读了解政策,到户籍所在地县级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三、办理时补缴年限如何认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限统一为15年,从办理补缴参保之月往前推算确定。其中, 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军人的军龄不再缴费(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军龄不满15年的,最长补缴至满15年,军龄超过15年的,据实计算。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达到的参保人员,可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也可先计算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的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后再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
四、一次性补缴的金额是如何计算的?补缴金额以补缴年限各年度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一同补缴。
五、一次性补缴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基本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由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支付死亡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山东省养老保险新政策:养老保险补缴须交15年

摘要:山东省出台养老保险新政策,明确“五七工”“家属工”等符合标准人员均可申请加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五七工家属工等符合标准人员均可申请加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共分三档据了解,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另外,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这些补缴纳入人员将由省里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工作经历以原始档案为准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时,出生时间的认定,将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而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同时,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参保范围五七工家属工均可申请根据《意见》规定,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只要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均可申请。钱交了好几万,一年多了让我们等消息,还不知道最后能不能办理,也不知道是不是拿着老百姓的钱去补窟窿了,这不是坑人吗?

杭州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杭州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职工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补缴要分两种情况:参保人员尚未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已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统一按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执行。此外,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此类对象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起始时间。已办理退休、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度缴费中断的月数,可以在次年3月底前申请补缴。比如2013年有中断缴费的,在2014年3月底前,可申请将2013年中断的月数进行补缴。
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补缴标准这样确定问:杭州市区哪些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答:在杭州市区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
持《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参照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补缴标准如何确定?答:参保人员尚未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已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统一按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执行。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此类对象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起始时间。
已办理退休、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怎么办?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至满15年:主城区户籍人员;在主城区参保缴费满10年的萧山区、余杭区及杭州市辖五县(市)户籍人员;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主城区为待遇领取地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累计不满7年的,允许继续缴费满7年。www.cpic.com.cn,一个让你生活更便利的网站。

贵州省落实新政策,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补缴

近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有关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可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据了解,为完善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贵州省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对象、补缴办法、待遇计发等进行明确规定。

具有贵州省户籍,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参保。

第一类,1998年9月30日以前曾在贵州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

第二类,2007年12月31日以前,贵州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各类编制外人员(村居两委、被征地农民不包括在内)。

第三类,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未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复员退伍军人。

第四类,因各种原因离开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

符合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应认真阅读了解政策,到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限统一为15年,从办理补缴参保之月往前推算确定。其中,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军人的军龄不再缴费(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军龄不满15年的,最长补缴至满15年,军龄超过15年的,据实计算。

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也可先计算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的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后再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

补缴金额,以补缴年限各年度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一同补缴。

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支付死亡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由继承人获取。

2017年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2017年补交养老保险有哪些政策?

养老保险可根据不同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相关条件进行补缴。2017年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哪些呢?企业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中断,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养老保险。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2017年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7年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养老保险补缴对象

1、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补缴基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

三、养老保险补缴年龄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2、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3、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养老保险补缴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