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那么,企业如何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呢?谁决定企业和员工应该分别承担多少?
企业和职工如何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规定有哪些?根据《劳动部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劳动部1995年第464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承担。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缴费部分不得超过企业缴费部分。企业缴费水平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养老金待遇水平确定,效益好时可以多缴,效益不好,可以少缴或不缴;补充养老保险的工资替代率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30%。企业缴费一般按职工工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在初期可按绝对额缴纳;对劳动模范等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规定较高的缴费比例,也可以依据职工距离退休年限的长短确定不同的缴费比例。费用可以在企业自有资金、工资储备金、职工奖励基金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也可以按国家规定,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如5%)的部分计入企业成本。个人缴费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缴纳。也可以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国家对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实行免征所得税。
哪些机构可以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相关的通知中对于这一问题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规定,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但目前不能选择境外金融机构。
目前,国内可以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机构有: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商业保险公司;
(3)经国家资格认定,批准承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机构;
(4)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也可以自行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须建立专门的经办机构。
(5)无论哪种经办补充养老保险的机构均须进行资格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务院授权负责制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
商业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行业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必须办理再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概念和作用是什么?下面是相关内容的简要总结,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要进一步了解补充养老保险的概念和功能,请参阅以下介绍。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概念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根据本企业的经济实力,按照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条件,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叫企业年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的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充养老金。深圳市社保;局;补充保险中心专门办理此项业务。它的主要特征是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补充,效益不好时少补充或不补充。补充养老保险强调效益,企业有充分的自主权。
市社保局规定,只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且上年赢利、民;主管理基础好的企业才可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它满足了不同层次企业的要求。对于职工来讲,不论企业效益如何,都有不断增加福利的欲望,但只有效益好的企业才;能把它变成现实。
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我们需要遵循很多的原则和规定,首先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符合国际惯例。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实行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例如,在美国,提供基本养老金;养老金相当于平均退休前工资的40%;养老金约为30%,约为企业的70%;行业已加入补充养老金计划。德国1975;年通过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补充养老金相当于在职工资收入的15%,有三分之一企业参加了补充养老保险。在日本参加了厚生年金(即基础养老金)的民营企业60%实行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什么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退休费用的社会协调是什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根据本企业的经济实力,按照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条件,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它占据了国家宏观引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层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区别和联系。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退休费用的制度。具体办法为,改变企业各自负担本企业退休费的办法,改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计算基数与提取比例向企业和职工统一征收退休费用,形成由社会统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代发以及委托企业发放,以达到均衡和减轻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为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们国家特有的保险制度我国在世界范围内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制度采用传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筹集方式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我们国家的很多保障制度都需要改进和完善,迫切需要从国家到企业和个人的附加保险形式。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充分满足了这一需求。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来看,它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一般来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条件下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它占据了国家宏观引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层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目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采用个人账户积累模式;二是一般情况下,只有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三是缴费来源主要是企业的自有基金、奖励与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四是积累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不能进行市场化投资;五是企业自愿建立,国家不强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之所以能成为社会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在于其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延深和完善作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作为一种与企业挂钩的退休保障制度,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参加人在退休后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这也成为该保险制度的受欢迎之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想要了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解,首先,对于国家来说。国家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建立企也补充养老保险,以保障和提高退休员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倡导的“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社会稳定进步。
其次,从企业角度,该项保险可以增强企业竞争力,增强企业竞争力,又可以增强职工归属感、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企业凝聚力,它能进一步实现职工参与企业效益分配和管理,从而将企业和职工的利益更紧密的结合起来。
再次,从个人角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两部分组成,即每个人除个人缴费外,企业也会相应的为员工匹配缴费金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金的补充,可以很大程度上弥补未来社保替代率的不足,改善退休后的养老生活水平。
以上是小编向您介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
补充养老保险如何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我们一起来了解了解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辞职,如何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如何支付?补充养老保险的发放标准是什么?如何计算?
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P>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与劳动用工合同制度相结合。职工每届劳动合同期满,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用人单位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扣回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3、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后可以按有关规定支取。
4、职工调动工作时,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原单位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新单位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因用人单位关、停、并、转和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职工出境定居时,其个人帐户可发给本人。
5、职工退休前死亡或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未支付完以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1、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由于没有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因此,实行“老人老办法”,按下列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建立退休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共济基金的总额按下列标准筹集:
1996年12月全市退休金总额×10%×96个月
市财政和社会保障局各承担1/2的经费,市财政分期向社会保障局拨付资金,由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按照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条件,为职工建立的辅助养老保险。那么,如何确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方案呢?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应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方案可以由企业劳动部门设计提出,也可以由企业委托有关部门制定。方案设计完成后,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同意。或经集体协商同意后制作协议文件,协议签署后双方各存一份,基金由有关经办机构经办的还需报经办机构一份备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及协议文书中应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或金额)、缴费周期、支付条件和支付办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修订和调整,也应执行上述程序。修订和调整的目的,是使个人账户中的补充养老金的增长与工资增长情况或物价增长情况相适应。如德国法律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水平每三年要进行一次检查和调整,调整水平与生活费价格指数相一致。
目前,我国各地实行的方案大体可以分为几类:
从支付主体的角度看,有的完全由企业补充,有的与职工个人支付相结合,有的对全体职工以等额补充,有的以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充,有的从企业成本中支出,有的从企业成本中支出。他们有自己的资金,有些是从自己的资金中支出的,他们在退还一定比例的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
关于补充保险,大家已经不陌生了,在生活中总能接触到保险,我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了解。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也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点。在我国沿海城市,这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一定的规定。
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
补充保险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定基本保险的必要补充。为了深化我市养老保险改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政府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是为了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多提补充养老保险费,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两者互为因果,相得益彰。但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二)效率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表现为:第一,各个企业的补充保险因经济效益不同而有所区别。企业经济效益好的,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的,可以少补充或不补充。第二,各个职工的补充保险因劳动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贡献较大的职工,企业可以提高其补充保险比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高低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个人的劳动贡献直接挂钩,能够促使职工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调动劳动积极性。
(三)政府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表现为:第一,政府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宏观指导,制定法规和规章,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行为。第二,企业可以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具体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第三,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方案须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对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要求企业修改。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和条件
1、凡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个有深圳户籍、蓝印户口的职工,均属于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2、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是:经济效益较好,上年度经营无亏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及资金来源
1、用人单位应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决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缴纳比例一般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
2、用人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从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部分从用人单位的公益金(或奖励、福利基金)中列支。
3、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用人单位或以按照职工的劳动贡献、工作年限等,自主决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分配办法。劳动贡献大,工作年限长的职工,可以适当提高其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但职工个人月补充养老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月平均补充养老保险费的500%。
4、为了与国家、省、市的有关现行政策相衔接,对国家、省、市规定应提高退休待遇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适当提高其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三)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与劳动用工合同制度相结合。职工每届劳动合同期满,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用人单位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扣回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3、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后可以按有关规定支取。
4、职工调动工作时,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原单位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新单位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因用人单位关、停、并、转和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职工出境定居时,其个人帐户可发给本人。
5、职工退休前死亡或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未支付完以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四)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1、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由于没有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因此,实行“老人老办法”,按下列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建立退休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共济基金。
共济基金的总额按下列标准筹集:
1996年12月全市退休金总额×10%×96个月
共济基金由市财政和社保局各负担1/2,市财政将资金分期拨付给社保局,由社保局负责管理。
(2)社保局从共济基金中按月向退休职工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996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房补)×10%
(3)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还可以向退休职工发放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
2、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新人新办法”,自1997年1月开始,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退休后,可以一次或分次支职个人帐户的储存资金。
3、1997年1月1日以后,200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中人中办法”,按下列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该部分职工在职期间,按“新人”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记入个人帐户,退休后可以支取。
(2)该部分职工退休后,还按“老人”办法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其领取标准为:
本人退休当月月基本养老金(不含房补)×10%×(1-递减比例)
凝减比例以1997年1月为准,每推后一个月退休者,递减1/60的补充养老金。
(3)该部分职工按“老人”办法计发的补充养老金,社保局和退休职工所在企业各负担1/2。社保局负担部分由社保局按月发放;企业负担部分由企业按月发放,资金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税前提取。
(五)经办机构
1、用人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资金收益率及违约责任等。
2、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与其他基金分开管理。
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这两种保险对于我们来说都很熟悉,我们需要了解的就是它们之间存在着差异和联系。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不同层次和功能上,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层次的相互关联和不可分割性上。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实施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选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补充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有三种: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含义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水平的确定
各国政府通常制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同时,政府也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补充养老保险水平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为了推动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中国政府也应该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同时限制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以避免企业借此逃避国家的税收。
(三)补充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支付
目前,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均实行基金积累制的个人账户模式,以缴费方式固定缴费。也就是说,根据员工的年龄和贡献,将企业贡献分解为每个员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的累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