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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条款

机动车保险条款批复

一、同意你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深圳、宁波地区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A22G01Z01090407;
2、车辆损失险:A22G01Z02090407;
3、全车盗抢险:A22G01Z03090407;  4、车上人员责任险:A22G01Z04090407。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22G01F01090407;
2、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A22G01F02090407;
3、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22G01F03090407;
4、自燃损失险条款:A22G01F04090407;
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A22G01F05090407;  6、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A22G01F06090407;
7、换件特约险条款:A22G01F07090407;
8、代步车费用险条款:A22G01F08090407;
9、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A22G01F09090407;
10、异地出险临时费用损失险条款:A22G01F10090407;
11、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A22G01F11090407;
12、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A22G01F12090407;
13、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A22G01F13090407;
1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A22G01F14090407;
15、油污污染责任附加险条款:A22G01F15090407;
16、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A22G01F16090407;
17、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A22G01F17090407;
18、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A22G01F18090407;
19、多次事故免赔特约险条款:A22G01F19090407。
二、同意你公司将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运营场所设在深圳市,地址是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皇冠工业区1栋3楼。
三、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四、你公司应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做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市场宣传工作。宣传方案应由你公司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应客观、完整、公正、合法。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业务管理、财务核算、电话营销人员管理、呼出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电销业务合法合规、稳步健康发展。对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一)主险条款:
1、商业第三者责任险:A28H02Z01081121;
2、车辆损失险:A28H02Z02081121;
3、全车盗抢险:A28H02Z03081121;
4、车上人员责任险:A28H02Z04081121;
(二)附加险、特约条款:
1、玻璃单独破碎险:A28H02F01081121;
2、车身划痕损失险:A28H02F02081121;
3、自燃损失险:A28G01F03081121;
4、车辆停驶损失险:A28G01F04081121;  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28G01F05081121;
6、车上货物责任险:A28G01F06081121;
7、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A28G01F07081121;
8、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A28G01F08081121;
9、车轮单独损坏险:A28G01F09081121;  10、涉水行驶损失险:A28G01F10081121;
11、换件特约险条款:A28G01F11081121;
12、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28G01F12081121;
13、特种车特约保险条款:A28G01F13081121;
14、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28H02F14081121;
15、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28H02F15081121;
16、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险:A28G01F16081121。

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网上查询

按照国家规定,我国每一辆能够上路的车都需要购买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辆是不能上路的。正因为这种强制性的关系,购车行往往和保险公司合作,提供各种优惠购车措施,比如说购车送交强险,购车抵交强险等等。购买交强险的程序往往比较简单,很多车主只是顺应强制性的措施没有细读保险条款。但是,机动车强制保险说到底也是为了保障大家的行车安全,了解相关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是非常有必要的。而在网络便捷的今天,大部分保险公司,包括太平洋人寿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都可以在网上查询得到。下面小编就为你简单介绍几个重点。

第一,
缴费

签订交强险合同的时候,投保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交强险是普遍适用的险种,保费相对有车一族来说并不算太高,所以保险公司一般都要求一次性付清。

第二,
受害人

交强险中规定的受害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是被保险机动车上本车车上人员,包括被保险人,都是不算做受害人的。也就是在事故中,如果您是主要责任方,即使您车上的家人也收到了伤害,您的家人也不算做受害人之列。

第三,
赔偿限额

交强险也是有赔偿限额的,但是事故中不同的损失赔偿的限额不同。下面为您具体介绍一下责任赔偿的限额。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时候,死亡伤残限额不变,医疗费和财产损失限额略低一些,分别为1000元和100元。

第四,
不赔偿的情况

交强险只在合理合法驾驶的时候有效,出现下面这些情况保险公司一般不负责赔偿。

1、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员资格。没有驾驶证的驾驶者如果驾驶您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一般不负责赔偿。这一点,家长们特别需要提防您未成年的孩子随意开走您的车,否则可能人财两失。

2、
醉酒驾驶。醉酒驾驶现在已经被写进了法律,驾驶员需要负刑事责任,保险公司自然不可能赔偿。

3、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盗窃是不合法的行为,自然不可能获得赔偿。

4、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属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是很不可取的。

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您可以登陆太平洋人寿的官网,网上投保或网上查询更加详细的条款内容。
以上为太平洋保险为您提供的关于保险内容的介绍,具体的保险产品咨询和服务内容,请访问太平洋保险官网及拨打客服热线95500进行咨询。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中国保险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日前,中国保险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目前正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新版的商业车险条款就商业车险条款中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现象进行了明确规定,将更加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撞到自家人也能赔 旧版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针对开车撞到自家人,车上人员在车下遭遇身亡等现象一般做免责处理,即不予赔偿。但这些情况在新版条款中都进行了改变。
《2014版示范条款》对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较大的“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15项内容进行了删减,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
据岛城最专业保险第三方平台青岛保险网负责人介绍,此项修订使广大商业车险投保人、被保险人风险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高,使广大消费者实实在在获益。
解决“无责不赔”问题 旧版本车险条款中所存在的高保低赔问题一直被消费者所诟病。按照原先的商业车险条款,车辆保费统一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来计算。例如消费者花费20万元购买私家车,在今后交纳保费时将一直按照20万元的新车购置价来交纳保费,但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折旧问题,但消费者却要按照新车价格交费,这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公平。
新版的商业车险条款提出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应该按照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测算的保费将低于按新车购置价测算的保费。青岛保险网工作人员表示,高保低赔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形成统一的车辆折旧标准。 中保协工作人员介绍,《2014版示范条款》合理确定了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问题,明确约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同时,《2014版示范条款》完善了车损险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及代位追偿约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就在条款中解决了所谓“无责不赔”的问题。

保监会就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征求社会意见

9月23日,发布(下简称《通知》),自9月23日开始,到10月1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监管制度,规范商业车险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
针对近一段时间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热点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组织拟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定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
据悉,《通知》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之后正式发布,并将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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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的规定

(1)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前述车辆损失险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在原有附属设备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如在保险车辆上加装制冷、加氧设备,清洁燃料设备,CD及电视录像设备,检测设备,真皮或电动座椅、电动升降器、防盗设备等。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未发生保险事故而新增加设备单独损毁,如被盗窃、丢失、故障、老化、被破坏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余额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3)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lo%,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自燃损失险的规定

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自燃损失险的规定如下:
(1)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2)责任免除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2)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3)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3)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规定

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规定如下:
(1)保险责任
1)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2)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挡风玻璃或国产挡风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责任免除
1)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3.车辆停驶损失险
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车辆停驶损失险的规定如下:
(1)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损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2)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2)责任免除
1)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2)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3)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