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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新规定

交强险新规定实行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

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加大费率下浮比例,减少上浮比例。这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周四正式露面的办法吸收了大量公众意见,对6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作了较大修改,投保人将得到更多实惠。
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暂不“双挂钩”办法将草案中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改为暂时只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现阶段将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难度,需要经过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全国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信息共享平台。这些地区将通过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暂不挂钩不等于永不挂钩。
据了解,交强险费率浮动将根据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立的进程,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现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双挂钩”。袁力表示,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专家表示,即使未来实现“双挂钩”,车主也不必过于担心。上海于2004年率先实行了保险费率与交通安全记录挂钩的费率浮动制度。实行三年来,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良好,而享受费率优惠的机动车占51.03%,费率没有浮动的机动车占38.71%,其余10.26%的机动车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比较差,提高了保险费率。也就是说,只有少部分驾驶记录和事故记录比较差的这些驾驶人员费率提高了。扩大下浮减少上浮办法在草案基础上调整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比例。总体上看,与草案相比,办法加大了费率下浮比例,减少了上浮比例,更好地体现注重奖励、注重防范的指导思想。费率浮动因素由草案中的14项减少到6项。其中,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20%提高到3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15%提高到2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15%降低至10%。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按照办法,费率最高上浮比例和最高下浮比例都是30%;而如果按照草案执行,费率将最高上浮69%,最多下浮44%。广大车主不必再担心“获罚容易获奖难”。可以赶“末班车”据了解,交强险费率浮动草案公布后,有不少交强险快到期的车主到保险公司续保。一位车主介绍说,他过去一年曾有过几次违章,看了浮动办法后对照违规次数,预计保费要涨个几百元,就赶忙来续保了。
财险公司人士介绍,按照规定,在交强险到期日前后一段时间都可以办理续保手续,因此搭浮动前的“末班车”也是可行的。但是,如果距离交强险到期还有一段时间,比如八月份才到期,则保险公司将拒绝为车主续保。
交强险盈亏8月揭谜底对于公众关注的交强险基础费率,袁力透露,保监会将在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公司的交强险经营状况,“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将进行听政。”他表示,保监会高度重视交强险基础费率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目前已经向各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要求对交强险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各公司必须在8月1日前上报第一个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项财务报告。

保监会出台新规定 违规经营交强险将吊销执照

保险公司在经营交强险的过程中,如果被发现有违规行为,将可能会因此而被吊销经营牌照。保监会昨天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保监局从即日起严查交强险、商业车险经营。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交强险要重点查处费率、手续费和理赔三个环节的问题,具体包括:不执行交强险基础保险费率和统一条款的;不据实列支或超规定标准支付交强险手续费的;在交强险理赔中拖赔、惜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商业车险要重点查处手续费、退费、理赔和应收保费四个环节的问题,具体包括:不据实列支车险手续费的;违规批单退费的;理赔环节“跑、冒、滴、漏”的;虚列应收保费的。对于违规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于违规责任人要依法采取“责令撤换”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责任;各保险公司要对有关分支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新规定:摩托车也需要交交强险

新规定出台以后,符合机动车条件的摩托车也需要购买强制保险,否则无法正常上路。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所以是需要投保强制保险的,否则无法正常上路。

交强险是一年一保障,所以您需要每年都缴费,费用计算您可以参考:基准费率×(1±与事故相关的费率浮动系数±与违法相关的费率浮动系数)。至于其他的费用,是根据您具体的车险投保方案而定的,不同的商业车险其保费不同,交强险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十分有限,个人要想进一步完善摩托车的保障,还需要额外搭配购买商业车险。

摩托车交强险赔偿范围主要是指被保险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包含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

保监发〔2010〕18号

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摩托车交强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对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近期,个别地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有所增加,个别保险机构以摩托车交强险严重亏损为由,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承保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为确保国家“摩托车下乡”政策与摩托车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投保人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实施“摩托车下乡”政策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摩托车交强险对保障“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实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强摩托车交强险制度宣传,配合“摩托车下乡”,抓好摩托车交强险的各项工作,确保摩托车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

  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切实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各保险总公司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各分支机构承保交强险,否则我会将依法追究总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标准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外廓尺寸、核定乘坐人数等做了明确界定。各地保险机构一旦发现有不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的摩托车,要及时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各保监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可根据机动车的实际类型和使用性质,重新确定交强险费率适用档次。

  三、做好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公开

  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总公司、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本公司或本地区经批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及其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时间和投诉电话等。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摩托车交强险及时承保。

  四、加强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监管

  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要求摩托车使用交强险保单,不再使用定额保险单。有条件的地区,可要求保险机构对摩托车交强险业务也采取系统实时管理出单,取消手工出单。

  各保监局要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情况加强巡视抽查,要高度重视信访线索,一旦发现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或提出其他非法附加条件的,要及时查处、从严处理,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自2010年2月1日起,如再发现有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摩托车等各类车型的交强险承保业务的,我会将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经营。

  五、探索完善摩托车交强险费率

  有条件的保监局可根据辖区内摩托车交强险经营情况,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地区费率因子上下浮动标准暂不得高于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的30%。

  相关地区调整后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应及时向保监会备案。

对于摩托车的交强险,这边建议大家还是要购买的,因为毕竟摩托车事故还是属于高发的。并且交强险本身并不会很贵。

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更加起到社会保障作用

国务院令修改后的保险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强制保险条款的最新规定也比原条款作了许多调整。有关部门也解释了强制保险条款的最新规定。最新的《强制交通保险条例》首次规定,交通肇事罪应当与保险费率挂钩。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强制交通保险条款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强制交通保险条款的最新规定:如果酒后驾驶、毒品驾驶等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交通保险的范围内缴纳。根据现行的交通保险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要求赔偿酒后驾车、吸毒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酒后驾车造成的事故,由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这笔费用必须由肇事者支付,如果肇事者的家庭经济本身有困难,就会出现欺负现象。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得以实施,当伤者被送到医院救治后,肇事方就可以申请保险公司支付最高为1万元的医疗费用,打到伤者医院的账户,先让医院对伤者进行救治。

交通强制保险条款还是有很多的最新规定的,我们一起来具体的了解一下,最新规定里面其中之一就引起国内保险公司的强烈关注,也就是说,经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原条例规定的中资保险公司可以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保险业务,经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强制强制保险业务。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意味着,根据交通强制保险条款的最新规定,在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后,中国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这也增加了国内保险公司改进的动力和压力。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品创新,汽车保险索赔已被许多业主批评也将得到有效解决。

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介绍

第618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也比原条款做出了许多的调整。有关部门也对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解释。

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首次明确了交通违法要与交强险费率挂钩。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醉驾、毒驾等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给予赔付。根据现行的交强险条例,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可不理赔。醉酒驾驶引发的事故,因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肇事者垫付,如果肇事者家庭经济本身也困难,就出现了扯皮的现象。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得以实施,当伤者被送到医院救治后,肇事方就可以申请保险公司支付最高为1万元的医疗费用,打到伤者医院的账户,先让医院对伤者进行救治。

在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中,有一条引起了国内保险公司的强烈关注,那就是由原来条例中规定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根据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全面放开车险市场后,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外资险企的加入意味着更多的选择;对国内保险公司增加了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产品创新的动力与压力。一直被广大车主所诟病的车险理赔难也将得到有效的解决。

交强险的新规定,让社会保障更加完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8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也比原条款做出了许多的调整。有关部门也对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解释。

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首次明确了交通违法要与交强险费率挂钩。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醉驾、毒驾等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给予赔付。根据现行的交强险条例,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可不理赔。醉酒驾驶引发的事故,因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肇事者垫付,如果肇事者家庭经济本身也困难,就出现了扯皮的现象。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得以实施,当伤者被送到医院救治后,肇事方就可以申请保险公司支付最高为1万元的医疗费用,打到伤者医院的账户,先让医院对伤者进行救治。

在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中,有一条引起了国内保险公司的强烈关注,那就是由原来条例中规定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根据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全面放开车险市场后,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外资险企的加入意味着更多的选择;对国内保险公司增加了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产品创新的动力与压力。一直被广大车主所诟病的车险理赔难也将得到有效的解决。

上海交强险“因酒提价”出新规

根据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要求,上海市交警总队决定,自4月1日零时起,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实行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本市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实行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具体规定为,
(一)凡上一保单年度内有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上浮15%/次;凡上一保单年度内有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上浮30%/次。
(二)酒后驾驶费率调整系数与上海保监局和上海市公安局于2008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中规定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费率调整系数进行累加,续保时累计费率上浮幅度不超过60%。
(三)除酒后驾驶费率调整系数外,其他本市原有规定的交强险费率优惠及费率上浮的相关办法继续有效。

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新规下月起实施

上海保监局和上海市公安局昨天联合发文指出,随着上海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上海机动车拥有量已经突破200万辆,为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本市从2004年4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并实行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费率与投保车辆交通违法、保险事故理赔相挂钩。该办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对促进驾驶员遵纪守法、减少交通事故、保持道路畅通效果明显。
为了使费率浮动制度更加科学、合理,上海在坚持“双挂钩”框架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对原实施的“双挂钩”办法进行了必要调整。 这次修订主要对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因子和幅度进行了修订,对费率上浮比例缩小、下浮比例扩大,能够更好地起到奖优罚劣的目的。此外,在厘订浮动费率过程中,更加注意交通违法与保险风险内在的关系。修改后的本市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具体办法可详见上海保监局和上海市公安局网站。此外,为了更好地与去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相衔接,摩托车、拖拉机不再进行费率浮动。
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人性化处理 这次修订主要是对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因子和幅度进行了修订。 剔除了部分保险的除外责任或与保险风险管理无关的因子。例如“无证驾驶”、“市区乱鸣喇叭”、“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 适应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要求新增了部分因子。例如“驾驶时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让行规定”和“变更车道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等。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了人性化的处理。例如对原浮动因子中超速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为“超速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下”等不同的标准。 上浮最高60%下浮最多40% 对上浮和下浮的比例空间作了调整。对于交通违法行为费率上浮的上限由原来最高的70%改为最高60%。此外,每次违法上浮比例也有不同程度的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