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基数,养老保险缴费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深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13%+1%地方补充养老,个人缴纳8%,共计:22%。
最低缴费:单位 1500*14%=210元,个人 1500*8%=120元
深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500 =个人工资 =4595*3(区间:1500--13785元,不足1500元按1500元)
非深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比例13%,个人缴纳8%,共计:21%
最低缴费:单位 1500*13%=195元,个人 1500*8%=120元
非深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500 =个人工资 =4595*3(区间:1500--13785元)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
那么在深圳,交养老保险年限不足15年的怎么办?
非深户在深圳交养老保险年限不足15年可以延缴延退吗?
答:非深户参保人可 延缴延退
按照新条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在深圳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第十九条)
黄险峰介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深圳户籍的深圳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深圳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深圳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于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如果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以以深圳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对于省内的养老关系转移人员,以最后参保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受10年缴费年限限制。
按广东省的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深圳的参保人,其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按深圳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未满十年,按广东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据了解,根据目前的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非深户参保人只要在深圳缴费满10年以上,就可在深圳办理 延缴延退 。打个比方说,赵女士在55岁退休的时候,在深圳才参保13年,她无须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可以在深圳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2年直至交满15年,等57岁的时候就可以在深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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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拟从职工缴费工资的18%,提高到21%。其中,职工缴纳比例不变,用人单位增到13%。为完善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了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
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其中,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60)%计征养老保险费。
在缴费比例上,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1%,有所提高。其中,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没有变化,而用人单位则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有所提高,将包括统筹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病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深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所提高。鲁力摄个人缴纳比例不变,用人单位增至13%,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拟从职工缴费工资的18%,提高到21%。
其中,职工缴纳比例不变,用人单位增到13%。”为完善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了“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就这一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可在下月15日前反馈意见。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修订草案称,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
其中,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60)%计征养老保险费。
在缴费比例上,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1%,有所提高。其中,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没有变化,而用人单位则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有所提高,将包括统筹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病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基数,养老保险缴费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深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13%+1%地方补充养老,个人缴纳8%,共计:22%。
最低缴费:单位 1500*14%=210元,个人 1500*8%=120元
深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500 =个人工资 =4595*3(区间:1500--13785元,不足1500元按1500元)
非深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比例13%,个人缴纳8%,共计:21%
最低缴费:单位 1500*13%=195元,个人 1500*8%=120元
非深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500 =个人工资 =4595*3(区间:1500--13785元)
2月16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圳法制办网站上公布。此次意见稿对原有条例作出了多处修改,拟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职工缴费工资的18%提升到21%,提高部分由单位负担,并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据意见稿,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但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则由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上升至13%。
缴费基数方面,用人单位每月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基数为上月工资总额。
不过,职工缴费基数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计征养老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据意见稿,公务员群体亦要根据相关规定参保。
此外,根据现行的《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基本养老保险仅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及其员工。此次意见稿拟将全深圳市用人单位及职工都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而深圳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深圳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
《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法制办官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修改草案对深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出多处重大修改,包括拟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缴费基数、提高单位缴费比例等。
养老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修改草案首先将《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名称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同时,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从只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扩大到全市用人单位及职工,规定深圳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经费自筹事业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深圳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深圳市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应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拟提3%
根据现行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修改草案进一步将缴费基数明确为上月工资,修改后规定: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此外,修改草案还拟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从现行职工缴费工资的18%提高到21%,其中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高出的3个百分点将由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要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现行政策规定是10%。
外地人缴满15年可按月领钱
根据修改草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含失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变化,不再以户籍来区分条件,修改后就简单的两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修改草案还增加规定,退休前具有深圳市户籍的人员或在深圳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可按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修改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诉求、举报,逾期诉求、举报的则不再查处。
企业缴费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是否高、企业缴费按上月员工工资总额13%缴费以防止少缴费、符合条件的非深户也可延缴延退。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上述三个方面。焦点1:企业缴费比例13%仍是全国最低争议的一个焦点就是提高缴费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条例》修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1%,其中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用人单位缴纳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此外,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由用人单位缴纳。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解释,企业反映13%高,其实这个比例在全国最低。国家缴费比例平均是18%,个别地方达到20%,广东省的是15%。缴费比例为何定为13%?黄险峰解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国家要求转移比例为12%,如果少于12%,深圳养老保险基金就得贴钱。这样,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要补贴转移的参保人。把缴费比例提高至13%,则不用贴钱。焦点2:实行双缴费基数防止企业少缴费目前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统一的,是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但目前有部分企业存在少缴费的情况,即没有以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而是按照“下线”,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损害了职工的利益。
黄险峰介绍,《条例》修改后,将避免用人单位少缴费。因为职工和用人单位实行“双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3%上缴,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少缴费。